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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表见代理下的一房二卖案件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3-10-15 12:51:30 人气: 标签: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导读:买受人表见代理下的一房二卖案件分析【摘要】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现多种纠纷,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是买受人以表见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一房二卖行为,本文章通过案例分…

  买受人表见代理下的一房二卖案件分析【摘要】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现多种纠纷,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是买受人以表见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一房二卖行为,本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的来透析背后衍生的法律问题,力求就相关纠纷的处理提出个人的意见和。

  2010年7月1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份约定了比较低的交易价格且以该份作为登记备案的合同(以下简称“白合同”),第二份约定了真实的交易价格(以下简称“黑合同”)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为了进一步避税,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约定乙方负责房屋有权代表甲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全权办理房屋的相关事项并就此进行了公证,甲方、乙双方在白合同中约定了乙方须于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首期款并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手续。

  乙方在获得授权书后,于2010年7月18日,凭借该授权书与甲方提供的房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与丙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其中乙方以自己为甲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该合同(以下简称“A合同”),丙方出于信任相关资料而签订了合同并于2010年7月24日交付首期款给乙方。

  2010年7月22日,乙方又凭甲方出具的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以自己为甲方代理人的身份与丁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B合同”),丁方于2010年7月28日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给乙方。乙方在获得A合同和B合同两份合同的首付款后,销声匿迹。2010年8月30日,甲方因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而起诉乙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010年9月15日和9月17日,丙方和丁方分别起诉甲方要求甲方履行A合同和B合同,此时甲方方知悉乙方以甲方名义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一房二卖,甲方较为的陷入了讼累。

  所谓二手房,通常是相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手房而言的,具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其一般归属于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手房交易的对象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目前我国对二手房人从事“一房二卖”的交易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的,而对一手房的“一房二卖”问题则有明确的司释,主要见《最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中的第二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但此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司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该司释并不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深圳市中级于近期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第14条做了,可惜该一方面为地方性法院的指导意见,效力较低且就法律的效力位阶而言,其仅具有较弱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其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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