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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滕威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1-7 18:17:44 人气: 标签:法学案例论文范文
导读:作为六零后出生的人,我们有着太多的回忆。在整个童年到壮年的历程中,伴随着中国社会从单一到多元,从到的各种历史变迁。我的童年与少年也常放松的,没有现如今…

  作为六零后出生的人,我们有着太多的回忆。在整个童年到壮年的历程中,伴随着中国社会从单一到多元,从到的各种历史变迁。

  我的童年与少年也常放松的,没有现如今的升学压力,记得我上高一的时候,对解“一元一次方程”还不是很熟。在这样的中学教育背景下,虽然1977年国家恢复了高考制度,但80年代初的高考升学比例很小,竞争非常激烈,我终究没能考上大学,这也是我一生最感缺憾的一件事。

  1985年,法院系统面向社会招干,我报名参加江苏省的招干考试,并非常荣幸地成为当时淮阴县的一名员。

  初到法院,什么也不懂,从没接触过法律,不知道何为诉讼程序。还好,我们报到以后就被安排到市中院进行了集中培训。40多天的时间,除了素养、廉政教育学习外,主要是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员工作规范。培训结束,我就被院党组安排到了徐溜人民法庭。我跟着两位老同志学习办案,包括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制作各种。这样的“师傅带徒弟”的办案模式,是当时基层法院传承办案的主要方式。

  当员不到一年,庭长就开始分案给我。由于自己要办案,而仅有的专业知识简直是杯水车薪,常感力不从心。除了与同事讨论,就是自己要学习。而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许多纠纷还是难以处理,而且有的案件,明明知道某种处理结果才是公平的,却苦于找不到法律依据。慢慢地,我明白了,其实就是法律功底薄弱,法学理论欠缺导致的。于是,我开始有意识地注意学习与研究。在业务学习方面,我积极参加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大专层次),后来又参加复旦大学专业教育的学习(本科层次)。对于这两个层次的学习,我都非常珍惜,认真对待,因为它或多或少地可以弥补我专业知识“先天不足”的问题。

  办案过程中,每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我就特别兴奋,不但不会,而且还特别地想去研究并解决它。一旦较好属马的今年多大解决了,我就会将其中的一些规则、观点或者,提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这种一边办案一边撰写文章的习惯慢慢养成了,偶尔也会投投。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的短短几年,我在《学习与》(《法律适用》前身)、《现代法学》(西南)、《法学》(华东)、江苏《审判研究》《法学与实践》(法学会)、《淮阴师专学报》《淮阴审判》(现在的《淮安审判》)等刊物发表近三十篇文章,根据自己办理的好几个案子所编写成的案例,都被《案例选》《江苏审判案例》(后来的江苏《案例》、现在的《江苏省高级公报》)采用。

  2000年后,法院受理的纠纷中,越来越多地出现新类型案件,而且案件数量的增多,也使司法成为热门话题。我也从最早的徐溜人民法庭辗转了四个人民法庭,从员到审判员,历经十五个春秋,我人生最美好的年华,都奉献给了这四个人民法庭。院里考虑到民事审判庭具有对人民法庭业务的指导职能,遂将我调整到民事审判庭。

  适逢最高五年司法纲要的落实,要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我紧跟形势要求,大胆实践,先行先试,积极迎合新的审判方式方案。我起草了我院的“规则”(当时最高法院的规则尚未出台);还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代表本院参加全市法院的民事庭审观摩竞赛活动;业余时间会撰写一些文章,诸如《民事审判方式的回顾与展望》《民事审判方式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几个问题》《民事诉讼审判判断之方法浅说》等,有一篇文章《论我国的民事裁判理由——兼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目标》,还获得了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一届学术三等,这也是全市法院系统在学术上项的零的突破。这篇文章还在《人民司法》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院等单位联合举办的“裁判文书制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获得论文二等。在民事审判庭的这几年,其实也是司法如火如荼、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的时期,作为庭里的办案,一边审理案件,一边司法调研,这样的工作样态,我自己觉得很好,而且自己也在这样学习实践中,增长了专业知识,积累了经验。

  2004年,院里将我从民事审判庭调整到审判监督庭。我当时非常不理解,因为作为一个多年的民事办案,怎么会到一个每年都没有50件案子的部门呢?但服从党组安排是最起码的素质要求。审监业务,之前我从未接触过,刚到审监庭时,我甚至分不清“监”字号、“申”字号、“再”字号案件。我只好一边向老同志讨教,一边自己学习审判监督业务。一年多的时间,我便从一个“审监盲”过渡到了“审监通”。我在学习与办理审判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我国申请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包括民事抗诉程序)中,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法律有待完善,两院规范存在不协调等,我又习惯性地将自己的思考写成文章。先后发表了《我国、申请再审、再审之诉比较研究》(载《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我国抗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分离》(载《审判监督指导》)《我国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制度之构建》(载《金陵法律评论》)、《我国民事再审申请权之诉权化》(载《民事诉讼论坛》)以及《民事再审案件中止、终结诉讼问题研究》等十多万字的论文。2006年,为配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全国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制度试点,江苏与广东两个省被确定为的试点省。鉴于我在审判监督领域小有影响,省法院借调我参与全省试点的综合调研工作。我还参与了《民事再审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一书的编写和理论部分(上篇)的统稿,为后来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贡献了自己的绵薄之力。2008年12月,我非常荣幸地被评为“全省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从2004年到2014年,我除了担任审监庭副庭长、庭长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外,自2005年到2015年,我还同时担任研究室主任,负责司法调研工作。司法调研工作一直是我院的一块品牌,虽然当中也有起落,但总体来说一直是具有一定地位的。特别是2010年前后,我院调研真可谓“全面开花”:有多篇论文发表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国家级刊物上;有被采用的《最高公报》案例和《江苏省高级公报》案例;重点调研报告获得了一等,学术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上获;还参加了若干以及省级的相关学术研讨会并均有参会论文。另外,我还参加了一些法律专业书籍的编写,等等。2010年4月6日,我又非常荣幸地被评为“全省法院调研工作先进个人”。

  2010年底,我被推荐参加“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评选。首次评选的条件非常苛刻:除了素质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鉴定外,还要有十年以上办案经历;既要有办理案件的经验总结,也要有被录用的典型案例,还必须要有三篇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论文或论著,等等。2011年2月29日,评选结果公布,我非常荣幸地成为首批“全省审判业务专家”之一(全省共三十人)。其实我非常明白,对我这样一个非法律科班出身的人来说,“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意味着什么?它其实意味着我要对得起这个荣誉,意味着应当承担更重要的审判专业。我不会因为有了这个称号就消极。相反,对我来说,“审判业务专家”更多地会是压力,因为我总觉得自己距离专家还有很大差距,我需要更加努力地工作,才可能不枉专家称号。

  作为,这些年我从未间断过审理案件。除此而外,我还一如既往地继续利用业余时间研究审判实践中的一些个性化问题,将研究撰写成调研论文或案例评析。不仅如此,我还通过自己的刻苦努力,出版了《合伙论研究》专著,主编《金融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最高买卖合同司释精释精解》,与刘龙合著《要素式审判法: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创新》一书还多次加印。继续积极参加的、全省性的一些学术研讨会,与学者们交流,向大咖们学习,了解法学前沿的动态并尽可能参与。在最高法院的民诉法司释征求意见时,我根据自己的经验与研究提出。我还应邀参加了一些立法诸如《法》修改的专家论证会,应邀参加一些审判专业领域的指导性意见的专家论证会等,尽可能地贡献出自己的智慧或研究。

  我觉官与医生、教师等职业一样,都是依靠自己的专业在干事业,因而有义务、有责任在自己所从事的审判领域进行一些钻研,尽可能地让自己的业务精湛一些。我一直认为审判与司法调研一样重要,并且互不矛盾,彼此互补。三十余载的实践,三十余载的坚守,不仅审结了超千件的案子,同时也给我的一生留下许多极富成就感的和荣誉:除了独著、合著、主编以及参编十本专业书籍外,我还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民商丛》《金陵法律评论》《东吴法学》《判解研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审判监督指导》《报》等专业刊物上发表应用法学论文和案例评析200余篇,并有30余篇论文在国家、省、市及区级获;主持或撰写重点调研课题若干项。

  我曾在自己的一篇文章中,引用过美国一位前长牛顿•贝克的一句话,“要是你今天毕业了而不打算在明天继续学习的话,从后天开始你就如同没有受过教育。”所以我才会在紧张的审判工作之余,通过读书与研究来给自己充电,既弥补我未受过全日制高等法学教育的缺憾,也让自己能够尽快适应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这已构成了我三十余载生涯中的一种司法情结,这种情结,与官宦无涉,与利禄无干,只因其切合司法职业需求,利于国家建设,有助于自己在所酷爱的审判事业中发展与进步,所以,我为之乐之!

  作者简介:滕威,淮安市淮阴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首批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南京师范大学院兼职教授、江苏财院客座教授、国家学院江苏分院初任员、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兼职教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淮安市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淮安市淮阴区法律专家库首席专家、淮安市淮阴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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