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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制度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10-5 20:04:38 人气: 标签:民法通则137条
导读: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如何正确运用诉讼时效制度对处理日常法律行为起到关键作用。各国实施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使用权利,防…

  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如何正确运用诉讼时效制度对处理日常法律行为起到关键作用。各国实施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使用权利,防止怠于使用权利造成权利的滥用,在超出诉讼时效后,义务人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避免义务人承担过多责任。本文主要从诉讼时效概念、期间、中止中断三个方面浅析诉讼时效制度。

  一、概念

  对诉讼时效概念,学界有多种解释,一种是将诉讼时效定义为一种抗辩权,即诉讼时效定义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另一种则是将诉讼时效归为权利消灭的条件,即为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对于以上两种说法,笔者更同意第一种解释,诉讼时效制度的制定仅是为了督促权利人更好地行使权利,超出诉讼时效后,义务人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义务,但义务人也可以放弃该抗辩履行义务,这也符合善良风俗原则,从而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单纯的将诉讼时效规定为胜诉权归于消灭有所不当。并且超出诉讼时效后,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仍然具有起诉权,超出时效成为义务人的抗辩事由,从而阻碍权利的实现,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权利人承担败诉风险。但若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的主张依法得到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各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基本规定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该条规定载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其他规定。

  除基本规定外,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短期时效,即诉讼时效不满两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等情况其诉讼时效仅为一年。二是长期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如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三是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各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也不相同,大多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均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害之日起计算,但也有以受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例如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并不一定以权利人的主观态度为前提条件,从而更进一步地督促了权利人行使权利。

  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虽然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但其时间存在中断中止情形,该情形的发生会导致诉讼时效时间的加长,即中断的重新计算,中止的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具体事由大致分为三类:起诉、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首先,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事由,但并不仅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与起诉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同样的,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组织提出请求的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其次,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同样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对于该类中事项,法律规定较严,简单的催要并不一定导致时效中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债务人已明确表示不再偿还欠款,债权人应当采取第一种方式,更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当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该原则更注重以当事人的态度处理案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进程。义务人履行义务分为两类,一是义务人主动同意继续履行义务,即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此时义务人不得再以原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二是推定为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相关情形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未在该时间范围内,即便有相关事由发生也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二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并非所有情形均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法定事由仅为一下几类:1、不可抗力;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该事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已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结语

  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其虽然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请求权设立了多种障碍,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制度也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留有余地,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正确理解及运用诉讼时效制度,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实现法治国家。

  来源:新乐法院民二庭代审判员张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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