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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全文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3-10-15 20:20:43 人气: 标签:合同法全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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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标准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全文栏目,提供与标准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全文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签合同在古代就已经存在,因为在人们心中永远比口头承诺更可信。其实这也是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的一种表现,你不知道一句话能否承受住这种重量。合同是契约文书的一种,到底合同该如何写?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合同范本频道的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合同,其中包括劳动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信息可进入。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和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供您参考!

  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和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国出入中华人民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国驻外、和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公务护照由、中华人民国驻外、或者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提交相关证件。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在中华人民国驻外、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之外的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向门提出申请,由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中华人民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国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第五十五条“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国每一个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国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制定本法。

  第中华人民国,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教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服兵役。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和法律,履行的义务,同时享有的;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依照本法的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本法的方式为、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反适用本法的。

  第五条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人、债权人有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时育新征程。3月23日,在监察法通过的第三天,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正式揭牌,成为纪检监察发展史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刻,注定非同寻常;这一笔,必将载入史册。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带来的“学习《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体会”,欢迎阅读。

  党的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猛药去疴,重拳出击,“老虎”相应落马,“苍蝇”纷纷拍灭……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持续增强,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党心为之一振。习总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上。新征程,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当“看风景的人”,更不能当看热闹的“吃瓜群众”,当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舍我其谁”的责任感,坚定扛起,重整行装,冲锋在前,以“再出发”的投入到神圣而光荣的纪检监察工作中。

  “看风景的人”游离于“风景”之外,看风景“怡然”。“吃瓜群众”游离于“”之外,看热闹“谈笑风生”。纪检干部纪检干部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光荣,一定不能当这两种人,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新时代,纪检干部还肩负着监督调查处置的特殊,手握惩治的“尚方宝剑”,如果甘当“看风景的人”,甚至乐当“吃瓜群众”,不敢唱“黑脸”,不敢当“包公”,不愿得罪人,不愿“管闲事”,对违纪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看见了当没看见,发生了当没发生,实质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的不负责,是 “”,更是失职、渎职。

  纪检干部不仅不能当“看风景的人”,也不能当“别人的风景”。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不断推进,尤其是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社会对纪检监察工作空前关注,各级党委寄予厚望,广大群众更是“翘首以盼”,甚至有少数违纪干部“冷眼旁观”。面对严峻复杂的反形势,面对目光,广大纪检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树立“凭实绩进步、靠素质立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到纪检监察事业上。要拿出“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相逢勇者胜”的斗争,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聚焦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问题,整治和查处“微”,积极当好新时代“护林员”,踏踏实实干出一番业绩,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实际成效回应社会期待和人民期望。

  只有全面从严,方能海晏河清。新时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习总这一国家的掌舵者、人民的领人身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永远在上的坚韧和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更深入,让风更清气更正,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考生提供中华人民计法具体细则供大家阅读,希望对考生理解会计学能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理会计事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的或者物质的励。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和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正版,供您参考!

  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和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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