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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生态问题的民法回应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4-15 5:00:01 人气: 标签:民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导读:2020年5月22日,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常委会委托,在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国民(草案)》的说明,指出“为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

  2020年5月22日,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常委会委托,在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国民(草案)》的说明,指出“为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草案第九条)”。广为社会关注的民法“绿色原则”,其确立的意义是什么?其法律含义是什么?怎样适用、贯彻呢?

  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资源紧张、污染等问题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阻碍因素。而化程度较低,是我国生态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设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我国,解决问题,确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急需的完善。一方面,民法确立“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贯彻了我国关于生态的根本要求。是现行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把“物质文明、文明、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写入了序言。

  另一方面,民法确立“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贯彻了习生态文明思想,贯彻了新发展,与我国需要处理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的基本国情相适应。2018年,习总在全国生态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集中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习生态文明思想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的重要原则,回答了建设生态文明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生态,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因此,促进绿色发展,为生态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守护人民享受自然之美,就是中国民承载的重要历史之一。

  “绿色原则”的,既承载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国传统文化,更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也吸收了国外立法经验,是对中国社会现实需求进行的积极法律回应和法律安排,具有里程碑意义。法律的发展向来与、社会变迁密切相关。

  “绿色原则”与民法其他基本原则不同,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这是民法对生态问题进行回应的结果,是目标推动民论和制度发展与变革的结果。由于问题的特殊性和综合性,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绿色化、生态化的趋势,它们在修订民时,重点关注生态相关内容,对所有权绝对的原则进行了修正,吸纳了节约资源、等新,适应生态的要求,创新了民事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大都相应地了侵权诉讼机制,譬如污染案件人可以对侵害人直接提起诉讼,很多国家还有公益诉讼制度。上述立法趋势,即意在以民法特有的实现机制,达至节约资源、的法律目的。

  回应现实需要,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我国民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这是一项符合民法的新原则。理解“绿色原则”的法律含义,首先需从文本意思看,“绿色原则”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绿色原则”意味着民法对其保障的主体,提出了节约资源、的原则性要求,可以体现为相关具体法律的适用。如民法总则第132条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民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的,要求民事主体在实现民事的过程中,必须避免影响资源的违法、不当行为。如果民事主体行使的行为造成资源严重浪费或者严重损害的,将构成行为,可被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其次,“绿色原则”既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还是处理民事活动与活动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和资源法积极互动的重要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资源兼具经济和生态两方面的价值,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中纳入关于资源的即为了平衡这两种价值。法律了相应的资源机制,“绿色原则”对这些机制的运行具有基本指导意义。最后,“绿色原则”与其他民法原则协调、互补,贯穿着民法。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决定了我国民的价值取向和性质,涉及到民事主体和体系的拓展等各个方面,贯彻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它不仅应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普遍遵循,还对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作为价值取向,“绿色原则”适用于民法各部分和实施全过程。“绿色原则”要引导物权编、债权编等各编的协调统一,还是民侵权责任编强化侵权责任的立法依据。而在法律适用中,基本原则可以指导法律判断和法律解释,划定裁量权的合理界限。

  立法机关需积极完善相关规范,以保障这项原则的落实。我国早在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作为资源和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就已经融入了,具体体现为:物权法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物权法还把自然资源纳入调整范围,了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奠定了产权基础。物权法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也了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等几类准用益物权,这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是落实“绿色原则”的另一重点部分,侵权责任法中的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私法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了公益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起诉讼。”保对可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作出了。

  生态,需要民事诉讼法更为详尽的程序保障内容,从而促进民法和法更加积极的互动。“绿色原则”的适用还有赖于生态的社会运行基础。无论是节约资源,还是生态,都需要与共同努力。事实上,问题关乎个人切身利益,而每位的活动都可能会对产生影响,民法确立“绿色原则”有利于促进树立意识,付诸行动、积极参与,最终实现的共治。魏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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