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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8-13 6:08:34 人气: 标签:合同法实务课件
导读: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争议案件逐步上升,本期《劳动合同法实务》就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做个深度剖析。今天,我们主要讲述何为非全日制用工及其特点、非全日制用工的…

  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争议案件逐步上升,本期《劳动合同法实务》就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做个深度剖析。

  今天,我们主要讲述何为非全日制用工及其特点、非全日制用工的签约、试用期、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1)就业灵活,(2)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5)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一旦约面部痣的位置与命运定了试用期也是无效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约定口头协议?是否可以与几个单位签订协议?从法律上讲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口头协议,但是我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协议以免发生纠纷,无门;同时,劳动者可以与几个单位签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明确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是否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且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例:某钟点工甲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为13元,10月份累计工作60小时,计算其当月实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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