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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3-3 20:23:12 人气: 标签:合同法的论文
导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此作了明确,为实践中解决合同当事人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时应如何担责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本文拟就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些浅见。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及其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本文认为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补偿性、可约定性等特点。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应遵循严格责任,即违约发生后,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合同法上的违约形态有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情形。由于不可抗力、债权人等原因也可能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它与其它民事责任又有着根本差别。总之,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制度相当重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与适用。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了当事人的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来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传统合同论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这次《合同法》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样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不按约定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履行做了,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赠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履行和履行不能,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坟,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会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方式和地点而履行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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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查。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序,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法系民大都,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法》第56条亦有相关。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债权人的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知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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