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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0-10 4:50:07 人气: 标签:经济合同法违约责任
导读:考试通过率很低,所以考生们一定要加倍努力进行学习。在这里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违约责任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债务或者履行非债务…

  考试通过率很低,所以考生们一定要加倍努力进行学习。在这里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违约责任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债务或者履行非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应予支持。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不能并用。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债不适用该规则)。(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科目的考试相对来说较容易通过,希望大家都能通过该科目。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我和小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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