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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如何撤销合同?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1/26 15:15:51 人气: 标签:论可撤销合同
导读:法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法律着重的一方当事人(如受欺诈人、受人、发生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

  法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法律着重的一方当事人(如受欺诈人、受人、发生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a.因重大订立的;b.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因重大、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悖于设置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因为设置撤销权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受损害方的,同时根据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设置也要尊重受损害方的意愿。受损害方可以从自己的权益出发,申请撤销;也可以放弃或利益而不申请撤销。如果说将撤销权也赋于另一方,这样有时显然会受损害方的意愿,无异于又将其意志于受损害方。况且有时主张撤销,对受损害方可能更为不利。因此,在完善我国有关民事立法时,对于因重大、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也应受损害方或有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享有撤销权。具体而言,对于因重大订立的合同,方享有撤销权;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权请求、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并能产生撤销权的效力。

  对于当事人如何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权,海峡两岸的学者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对于获暴利的合同,法院得因利益关系人的申请,撤销该合同或减轻其给付;如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减轻给付的,法院不得撤销,反之于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法院可酌情撤销或减轻其给付。而我国有的学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废除所谓可变更的制度,宜采取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通行作法,即对于可撤销合同,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主张撤销,而不能主张变更。同时可借鉴瑞、意民法及英美法律中的错误订正或更正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采用了学者的观点,即当事人申请变更的,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为了平衡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的,它有着法律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释(一)》第八条,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但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不予。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把因“欺诈、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这与《民法通则》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显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也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见》是最高颁布的司释,而《合同法》是全国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的司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款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消灭。合同法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撤销权属于民事,其是否行使取决于人,人当然可以放弃其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6条,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

  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是指有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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