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湖北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汇总 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是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如果是,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面粉,则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广布人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 (2)乙取得承诺的。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明确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2000年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试题)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