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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三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5 0:46:55 人气: 标签:经济法真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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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马的今年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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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发现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响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贷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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