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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请求权基础的方答民法实例题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3/14 17:39:49 人气: 标签:民法结构图
导读:王泽鉴老师4月份的河南之行已经成为中原界的一件盛事,我有幸陪同王老师一行到郑大院、河大院交流并开封一日游,旅途中和王老师交流了很多学习民法的困惑,受益良…

  王泽鉴老师4月份的河南之行已经成为中原界的一件盛事,我有幸陪同王老师一行到郑大院、河大院交流并开封一日游,旅途中和王老师交流了很多学习民法的困惑,受益良多。王老师在郑大、河大的题目是《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在的第七部分“民法总则的教学研究”处留有三道民法实例题,并学生依据民法之认真思考作答,以培养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第一道实例题和第二道实例题较简单,且王老师在PPT中已给出了解题构造(解题过程),本文不再赘述。第三道实例题比较复杂,涉及多数人的法律关系,且PPT中没有解题构造,只给出一张思考结构图。我拟按照《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说明的方法,按图索骥,写出第三道题的解题过程,以期能说明如何用请求权基础的方答民法实例题,望各位。

  案例事实:甲有玉石出售于乙,其后被发现乙诈欺。甲以受诈欺撤销买卖合同时,乙告知已将该玉石让售于知情之丙。丙将该玉石雕刻成名玉器出售于丁。试说明当事的法律关系。

  第一,王老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给出了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1)契约上请求权;(2)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解答民法实例题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次序,通盘考虑。 惟解题过程限于篇幅,对于显然不成立的请求权则不再讨论。例如甲与丙、与丁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显然无须再讨论甲能否依据契约上的请求权向丙、丁有所主张。

  第二,自2007年3月颁布《物权法》至今,已逾十年,但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于在物权继受取得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产生了持久的争论。此问题极其抽象,难以理解,亦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和本人的学术能力。但在如本题所描述的连环交易情形下,对上述问题究竟应采纳何种意见又直接影响请求权基础的选择,无法回避。王老师在的第四部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中对上述问题有涉及,我在解题过程中拟直接采纳王老师的观点,承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但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

  第三,《民法总则》对不当得利只设有一条(第122条),按照传统民说,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主要类型是“侵害他益不当得利”,“侵害他益不当得利”与“给付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是,受益人受利益,并非基于受损人之给付,而是基于受益人自己的侵害行为。解题过程中三次讨论到不当得利请求权,性质上都属于“侵害他益不当得利请求权”,下文不再赘述。

  第四,丙将玉石雕刻成玉器的行为在传统民中称为“添附”,《物权法》中没有,属于“法律漏洞”的问题,民说亦大抵承认。解题中我将不再另行说明,而是径行承认添附能够产生丙原始取得玉器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在解题前,首先面临一个检查次序的问题,若按照历史的方法(法律关系的方法),应按照案例事实的发展过程,依序讨论甲与乙、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若依据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应按照甲对丁、对丙、对乙的次序,讨论得主张何种。

  根据 《物权法》第34条,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须满足两项要件:(1)甲是玉器的人(所有权人);(2)丁对玉器系占有。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丙将玉石加工为玉器,即原始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丙将玉器出售于丁,丁继受取得玉器所有权,因此丁是玉器的所有权人,甲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2)因第一项要件不满足,第二项要件是否满足无须再讨论。

  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须满足三项要件:(1)丁取得利益;(2)丁的加害行为致甲受损失;(3)丁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丁取得玉器所有权,系取得利益;(2)丁自丙处继受取得玉器所有权,甲对玉器并无所有权,因此丁取得利益与甲受损失之间没有关系;(3)因第二项要件不满足,第三项要件是否满足无须再讨论。

  在讨论思考结构图所列举的两种请求权之前,先讨论一个思考结构图未列举、曾经存在但已经消灭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的情形除外。丙受让玉石时是恶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甲因受欺诈而撤销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甲重新回复为玉石的所有权人,二是乙将玉石让售于丙由有权处分变为处分。因此甲得依据《物权法》第34条的及上述向丙主张玉石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学说上称为物权的追及效力。惟丙将玉石加工为玉器,因添附而原始取得玉器的所有权,致使甲对丙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消灭。

  同上,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须满足三项要件:(1)丙取得利益;(2)丙的加害行为致甲受损失;(3)丙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丙加工甲的玉石,取得加工物(玉器)的所有权,系取得利益;(2)丙加工玉石取得玉器所有权与甲玉石所有权(甲受损失)之间存在关系;(3)根据民说,因添附而受益,虽系基于法律,但法律并无使取得所有权之人终局实质取得其利益的规范意旨,故不具有法律上之原因(法律根据)。

  结论:甲对丙得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丙支付补偿款。补偿款的数额应当按照玉石因添附而消灭时的客观价值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成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须满足四项要件:(1)丙有违法行为;(2)甲害事实的发生;(3)丙的违法行为与甲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关系;(4)丙有。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丙对玉石进意加工的行为系“违法行为”;(2)甲对玉石的所有权系害事实发生;(3)丙对玉石进意加工与甲玉石所有权之间存在关系;(4)丙明知玉石系乙欺诈甲所得,从乙处受让后又对玉石进意加工,说明丙有(故意)。

  第一,甲撤销买卖合同后发生何种法律后果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前段。根据该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条表面上看天衣无缝,其实并不周延。

  以本题为例,若发生乙将玉石处分于丙,丙恶意占有的情形(假设丙没有将玉石加工为玉器,也没有再转卖于丁),甲撤销合同后既不能依据“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向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为乙并没有占有玉石;也不能依据“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为此时甲并没有对玉石的所有权。此时,如果合同被撤销的情形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甲对乙只能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按照传统民说,撤销法律行为应以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而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合同法》第54条的,甲若受欺诈欲撤销买卖合同,应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民法此项与传统民说不同,值得注意。

  同上,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须满足三项要件:(1)乙取得利益;(2)乙的加害行为致甲受损失;(3)乙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乙将玉石让售于丙取得价款,系取得利益;(2)乙取得价款(利益)系基于出售甲的玉石(处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系基于丙的加工,非基于乙的处分,因此乙取得利益与甲受损失之间没有关系;(3)因第二项要件不满足,第三项要件是否满足无须再讨论。

  同上,成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须满足四项要件:(1)乙有违法行为;(2)甲害事实的发生;(3)乙的违法行为与甲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关系;(4)乙有。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乙的欺诈行为和处分行为,均系违法行为;(2)甲对玉石的占有系害事实发生;(3)乙的违法行为(欺诈和处分)与甲对玉石的占有之间存在关系;(4)乙从事欺诈行为和处分行为,说明乙有(故意)。

  终于写到了结语的部分,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做民法实例题有一种回到高中做数学证明题的感觉,只是不知道解题步骤是否妥当,解题结论是否正确。自最高2010年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愈发重视,只是研究案例如果没有方的指导就难以做到条分缕析、庖丁解牛,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就是这样一个好的方指导,对提高律律思维的规范化、类型化也有重要意义。最后,祝愿王老师身体康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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