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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争鸣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9/28 22:38:45 人气: 标签:民法真实案例分析
导读: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未约定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第19条的,未约定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占有而消灭。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和义务。

  甲在进行一系列操作时是没有告知乙的,甲乙二人签订的两个合同都真实有效,甲与庚的交易了乙的债权,庚是恶意取得,自始无效,乙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房屋损毁由保险公司赔偿

  第4问有,甲收取租金,庚才有权。理由:虽然甲可以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但是并非是有权收取,而是处分,因为甲虽然是有权占有,但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出租房屋属于对房屋的处分,只有所有权人才有权处分。甲处分,收取的租金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有权收取人庚。

  第六问。保险理赔的原理是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由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在办案中,庚虽然系所有权人,但并非由庚承担风险,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为甲,所以答案有误。

  第4问,甲虽为有权占有,但其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其行使房屋处分权,而出租系处分权的一种,甲出租庚的房屋,属于非法出租他人房屋,合同无效,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庚!庚才有权获取租金!非法出租的合同无效,这是租赁合同中处分的一个特殊之处。

  第四问庚是房屋所有人,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该有庚获得。同样第五问,不动产自登记就取得房屋所有权,风险就应当转移给庚了

  1问我认为应当是由于甲已转移了房屋所有权,致使相对人对履行买卖合同的请求陷入履行不能,故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既然第五问由甲承担房屋的损失,其法律效果是请求甲另行交付房屋。因房屋毁损取得好保险金(甲此时享有保险利益),应最终归属于甲行使并保有该利益。

  关于租金,我有!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

  关于第4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谢谢!

  第6问,应是甲享有火灾损失的请求权。该房屋虽办理过户,但未交付,风险未转移。故火灾风险由甲承担,保险赔偿请求权也由甲享有

  质权虽然因为占有而消灭,但是,质押合同的是债权,债权尚未实现,质押合同未履行完毕!丙只是同意戊取回使用,并未放弃质权,丙仍有权要求戊按照质押合同履行。最后实现物权时虽然不能对质物拍卖求偿,但可以在质物的价值范围内要求戊承担责任。

  1。第一题如果乙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为诉讼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2.第六题甲占有房屋时发生火灾,甲此时承担房屋灭失风险,应该是甲有权取得保险金请求权。此时庚尚未占有房屋,不承担风险自然不应该获得赔偿。

  应当是甲来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且不动产未交付风险不转移,甲为有权占有,故应当甲。

  4问,按题意甲此时是占有辅助人,只有占有权,并没有使用、收益权,不当得利啊,出租利益归属于庚。

  老师,关于租金那道题目。我有!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十分感谢感谢。

  第六问,原则上应由庚取得保险利益,根据不动风险移转规则,房屋灭失风险由甲承担,保险利益应属甲,只有在甲不愿承担房屋灭失风险情况下庚行驶代为求偿权,保险利益利益具有物上代为性

  第4问,甲虽为有权占有,但其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其行使房屋处分权,而出租系处分权的一种,甲出租庚的房屋,属于非法出租他人房屋,合同无效,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庚!庚才有权获取租金!

  第6问中,题中条件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房屋转让后,没有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庚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3月15日甲已不享有房屋所有权,辛又知悉甲卖房给庚的事实,甲不是有权占有,庚有权收取,因为庚为所有权人。

  第5题,特别一定注意,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所以由甲承担没错,但是最重要的是,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故最终应承担损失的是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承担最终的损失,赔偿责任,不是么?

  第三问,合同有效,但是,对于所有权,得分情况,如果乙不请求履屋买卖合同,则庚自然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乙请求甲交付房屋,履屋合同,而庚又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甲庚的买卖合同,请求甲履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而参考答案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

  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庚,且辛知道这一点。故,甲与辛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做甲代理庚作出的,庚基于自己的所有权,应当可以收取租金。或者说,两人没有约定孳息归谁,庚基于所有权对房屋孳息享有请求权,因此租金该归庚所有。

  第一问为什么不构成后让与?我觉得构成典型的后让与,先订立借款合同,后订立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以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第6问中,题中条件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房屋转让后,没有办理被保险人手续,庚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2.丁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她为借款做出了,根据法律相关,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承担责任。

  4.庚收取租金。因为庚是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取该房屋租金.

  应当有2个行为,1是质押权成立2是丙让戊取回,质押权消灭,但此时并不能意味着丙放弃了对自己有利的质押权,此时虽然戊取回了质押物,质权消失,但是丙让戊取回并不意味着对戊的解除,显然应当认定为借,质押权虽然消灭,但是戊和丙之间存在以质押物价值为限的债权关系,质押权不存在但是债权依然存在,戊应当在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一题,约定甲是借款,如果还不上,房子用来抵债,这是明显的流质契约,流质契约应该无效。为什么还视为抵押合同呢?

  文中说“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是在交付之前,在未交付之前应该是甲拥有保险利益,在交付后才应该是庚。

  第4小题.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庚,且辛知道这一点。故,甲与辛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做甲代理庚作出的,庚基于自己的所有权,应当可以收取租金。

  如庚知情且为恶意损害乙意思,则甲庚为恶意,合同无效,随之,不动产转让无效。-那么,第6问,庚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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