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重申全面遵守《联合国宪章》、1970年《关于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所反映的国际法原则。两国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原则是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合理的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安全与经济合作共同空间的基石。 二、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认为,主权平等原则对国际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并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和责任。享有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并有义务善意履行和统一适用国际法。 三、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重申关于国家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或使用武力的原则,并因此单边军事干预。 四、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坚定支持不他国对内与对外事务的原则,违反该原则的以改变他国为目标的任何干预他国内政的行为。与国际法不符、将一国国内法进行域外适用的做法,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不他国内政原则的又一。 五、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重申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并应使用当事方合意的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解决争议,各种争端解决方式均应有助于实现依据可适用的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目标,从而缓解紧张局势,促进争议方之间的和平合作。这一点平等适用于各种争端解决类型和阶段,包括作为使用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前提条件的和外交方式。国际法律秩序的关键在于,应本着合作,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善意使用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不得这些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而损害其旨。 六、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认为,应善意履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反对采取双重标准或某些国家将其意志于其他国家的做法;认为采取与国际法不符的单边强制措施,即单边制裁,是此类做法的一个。某些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措施之外另行实施单边强制措施,将妨碍安理会所采取措施的目的和旨,削弱这些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七、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认为是削弱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全球性,应对这一要求完全依据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采取集体行动。 八、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主张,在任何时候均须履行与其他国家及其财产和官员豁免相关的国际义务。违反这些国际义务的做法不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可能会导致紧张局势升级。 九、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强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活动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至关重要的是,这项具有普遍性的条约的应统一适用,不能损害缔约国的和利益,同时不能《公约》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十、根据双方战略伙伴关系,中华人民国和俄罗斯联邦决心进一步加强合作,以捍卫和促进国际法,建立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合理的国际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