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刑法】2019法考主观题案例论述题(107)参考答案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1-19 4:45:29 人气: 标签:经典刑法案例分析题
导读: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罪。是成立故意既遂还是故意未遂与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罪。是成立故意既遂还是故意未遂与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未遂与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1.夏某参与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未遂与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既遂。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带土字旁的男孩名字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思点拨】本题中的难点包括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关系认识错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等。

  1.共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放弃犯为,而且要求脱离共犯关系,有效结果的发生。因此,共同单纯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不足以使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须有效其他共同的犯为。

  2.在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上,有具体符合说和符合说。按照具体符合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故意时掐别人脖子,结果致人死亡,构成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罪,行为人出于故意“死尸”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应另行认定为故意罪未遂。按照符合说,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行为,被害人最终死亡,行为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故意罪既遂,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3.对于死者的财物是否有主,学界存在争议。与之相关,存在侵占罪与盗窃罪之争。如果认为死者的财物仍为有主物,即属于其继承人,则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死者的财物为遗失遗忘物,则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根据法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侵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个考点与将死者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结合在一起,同样形成了两种观点。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一个常见考点,主要考查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即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饰、隐瞒的对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构成本罪。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