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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士元:刑事的解释原理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8 23:11:23 人气: 标签: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导读: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内容极为复杂,这些性质上明显不同的规范在解释方法上也有不同之处。其中,对规范的解释,应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不在必要且适…

  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内容极为复杂,这些性质上明显不同的规范在解释方法上也有不同之处。其中,对规范的解释,应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不在必要且适当时作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结合的性原则、霍菲尔德的类型理论、理论中的“基本的功能体系”对各项具体进行类型化分析,不仅有助于更清晰地理解不同类型的在解释上的不同之处,还有助于当前关于所存在的一些认识上的。在对具体进行解释时,解释者应注意保持法条之间的协调,应将对法条的解释置于法律原则、理论、后果考量、司法实践所形成的场域之中。

  近年来,有关研究方法的讨论成为研究的热点,包括宪、民、刑在内的各部门的研究都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方上的自觉。[1]其中,关于法教义学a型血人的性格(也有学者称之为规范、释学)和社科优劣的争论尤为值得关注。[2]应该说,相比于法教义学,社科更具有社会亲和力、更能直接回应社会和公共政策需求,[3]不过,看似略显枯燥的法教义学研究却通过对规则进行系统化、再概念化(reconceptualized),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了框架性的知识。[4]有主张法教义学研究的学者认为有其自身赖以安身立命的方法,研究应恪守事实与规范的严格界分,以避免“方上的杂糅主义”。[5]笔者认为,法教义学与社科并非两条平行线,法律解释既要维系法律系统的封闭性、安定性和逻辑自洽性,又必须主动借鉴、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引入“后果考量”,进行利益权衡、价值判断,以使其不与社会完全脱节。

  当前刑诉研究同样存在法教义学和社科之争。不过,由于目前此两种研究同样薄弱,踏实的法教义学研究和社科研究同样亟需。就刑事诉讼法教义学研究而言,一方面,虽然已有针对具体法条的非常出色的法教义学研究,[6]但是这类研究仍不多见;另一方面,虽然已有学者试图对刑诉释的目的、原则、方法进行系统研究,[7]但是这些研究更多是对各部门法共用的解释方法的介绍,并没有提炼出刑诉释所特有的原则与方法。

  本文拟对刑事的解释原理进行系统分析。之所以要进行这一研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与权有关的很多法条的理解存在着严重分歧(如《刑事诉讼法》41条是否在侦查阶段即赋予了律师以调查取证权,律师是否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37条向被追诉人出示案卷复印件以“核实有关”),这给司法实务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亟需相关研究提供;第二,虽然当前已有对各项具体权(如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的零散分析,但是,对这些背后的解释原则、解释方法的全面探讨尚付阙如。也正是这一缺失,使得当前对具体的阐释尚不够深入。

  本文第二部分拟探讨解释与刑诉释的不同之处,尤其是规范与刑诉法中的国家职权行为规范在解释上的不同之处。第三部分拟结合的性原则、霍菲尔德的类型理论、理论中的“基本的功能体系”,对各项具体权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指出不同类型的在解释上的不同之处。鉴于当前研究普遍存在忽视体系解释这一问题,第四部分拟以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为例,说明在研究中如何做到法规范的协调一致。第五部分拟对背后的法律原则、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为的法教义学研究奠定更为扎实的根基,并使研究之更能回应社会之需求。第六部分是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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