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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丢失3000万未被 判决引出刑法适用难题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0/27 2:40:45 人气: 标签:刑法论文3000
导读:龙云滨是水利物资贸易公司的经理。1995年,受市水利局领导的委派,在负责将3000万元分3笔存入中国银行支行的过程中,龙云滨“不慎将3000万元全部弄丢”。因新旧刑…

  龙云滨是水利物资贸易公司的经理。1995年,受市水利局领导的委派,在负责将3000万元分3笔存入中国银行支行的过程中,龙云滨“不慎将3000万元全部弄丢”。因新旧刑法的不同,今年12月9日,西城法院对上述行为做出“依法不能认定”的一审判决。龙云滨因另外的挪用的事实获刑5年,而弄丢3000万元的行为未给他带来刑罚。

  现年50岁的龙云滨,是水利物资贸易公司的经理。1995年,市水利局下属的水利经济发展公司,抵债得到了上海华江小区100亩土地的房产开发项目。受水利局委派,龙云滨负责“盘活该笔土地”。

  龙云滨与自己的“生意朋友”冠科公司董事长吴源林约定,水利局帮吴源林存入3000万元银行存款,吴源林则自银行贷出1500万元,帮助盘活上海这片土地。龙云滨推荐的这个盘活计划,得到水利局领导同意。但领导同时要求,该3000万元资金只能“以水利局的名义存入国有银行”。获悉此意见后,吴源林提出“将钱存入中国银行广东支行”。

  相关材料,1995年4月底,龙云滨携带首笔1000万元资金,一个人来到中行支行存钱。在该行潜逃行长余振东的“特别关照”和吴源林的精心安排下,坐在贵宾室里的龙云滨,将1000万元汇票交给吴源林的女秘书办理。

  1995年5月、7月,市水利局再次委派龙云滨将两笔各1000万元巨款分别存入广东支行。

  据龙云滨本人交待,第二次存款时,公务缠身的他将存款的事情交给了一个私人朋友去办。第三次存款,他按照领导的安排,带领水利局一个财务人员前往。但在存钱当天,该财务人员“被失窃事件绊住”。当时,吴源林的司机跟该财务人员住在一起,该去存款的那天早上,吴源林的司机报案说自己丢了东西,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被警方留下调查,龙云滨只好一个人去银行存了钱。事后调查,这起“失窃”事件,是吴源林有意安排。

  龙云滨存入第一个和第二个1000万元后,吴源林共帮其“贷”出1000万元,第三个1000万元存入后,吴源林“贷”出400万元。这样,水利局共拿到1400万元“贷款”。

  1996年6月,第一笔1000万元存款到期。单独前往取款的龙云滨遇到“蹊跷事件”———“吴源林为了我取款,趁我们一起到会馆洗澡的机会,偷偷溜回我们住的房间里拿走了我的存单。”

  听取完龙云滨的汇报,市水利局觉得事情有些蹊跷。很快,市水利局派出龙云滨等多人前去提取全部款项。中行支行此时表示:他们手中的这3张存单均为伪造。

  存入的3000万元,已被吴源林手持真存单取走。吴源林及其女秘书相继“蒸发”。大量贪挪银行巨款的中行支行行长余振东也潜逃国外。

  据悉,事发后,水利局没有向警方报案。他们将吴源林汇出的1400万元收归自己名下,但其余的1600万元始终未能追回。

  市检察院介入后,除查清龙的上述行为外,还查清了他曾“挪用一笔300万元的资金,将其中50万元赠送给女朋友姜某使用,案发时尚未归还”的事实。

  在开庭审理时,龙云滨对弄丢3000万元的事实没有提出。他的律师则表示,存款3000万元的决策并非龙云滨作出,上述巨款也确实存入银行账户,因此提出“龙云滨不应该成为某些人的”。

  12月9日,西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称,龙云滨挪用的成立,并以此判处他5年徒刑。对于龙云滨丢失3000万元,涉嫌玩忽职守的,该判决没有做出认定。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是玩忽职守罪的理由如下:“龙云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单位损失1600万元,事实清楚,充分,但现有不能证明他在存取款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且该事实发生在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龙云滨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

  据知情人介绍,无法查实龙云滨是否有共谋行为,市纪委和市检察院只是相继查实了他在3次存款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既然认定了龙云滨有失职行为,为何龙云滨一审没有被?昨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央民族大学院田小穹教授。

  “是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田小穹分析说。据田教授介绍,近年来,我国的刑法制度有较大的变化。1979年《中华人民国刑法》颁布和实施后,1997年有一次较大规模的修订(一般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为新《刑法》),到1999年,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又对《刑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龙云滨弄丢3000万元的行为,据旧《刑法》(1979年),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而据1997年《刑法》,不认定是犯罪。因为根据新刑法,国有企业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才构成犯罪,而根据《刑法修正案》,龙云滨的行为可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罪”。

  田小穹分析说,因为龙云滨的行为横跨了刑法的发展,所以在处理此案时,必须要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处罚原则进行处理。田教授认为,法院的判决,也许只考虑了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没有考虑1999年刑法修正案的,所以才判决其无罪。

  田小穹教授对该案的判决有不同看法。他说,之所以有1999年刑法修正案,是要对1997年刑法的疏漏进行补充。他认为,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处罚原则,应当只考虑行为发生时的刑法和裁判时的刑法,而依据1979年刑法和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龙云滨的行为显然构成玩忽职守罪。

  田小穹教授认为,虽然刑法中了很多减轻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人性化措施,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但这决不意味着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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