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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九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1/12 14:18:30 人气: 标签: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导读: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依照前款作出的决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的处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不能的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可以并处罚金。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极端主义的,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群众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之一修改为:“在道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并处罚金: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被人的,或者故意被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的行为,被害人向告诉,但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被监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依照第一款的从重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上,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上,严重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或者利用国家法律、行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盗窃、、故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从重处罚。”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极端主义犯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时,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修改为:“对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财产。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真诚、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处罚。”

  五十、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五十一、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修改为:“战时惑众,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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