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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法总则分则不矛盾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1/8 17:29:03 人气: 标签:刑法总则和分则
导读:新京报:最高院副院长张军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是犯罪,这带来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这是刑法分则中醉驾的和总则13条之间发生了矛盾。赵秉志(师范大学刑科院…

  新京报:最高院副院长张军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是犯罪,这带来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这是刑法分则中醉驾的和总则13条之间发生了矛盾。

  赵秉志(师范大学刑科院暨院院长、中刑研究会会长):刑法总则中的和分则醉驾的没有矛盾,认为总则13条不能约束醉驾的理解是不对的。

  刑法总则13条的,对分则所有的都要起制约作用。分则中有些犯罪,明确写明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这样写就是把总则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的通过本罪写得更清楚,比如飙车了“情节恶劣”的,这是对总则13条的细化。

  赵秉志:比如抢劫犯罪,就一般理解来说,抢劫哪里还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呢?此前司释有个说明,涉及一种案件情况,就是在中小学里,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同学使用轻微或,拿个小竹杆往头上、身上打一下,喝问有钱没有,搜出五块钱十块钱买烟吸。

  从形式上说,以或以相,夺取别人财物,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要件,但这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抢劫罪来处理。这个罪的法条本身没有情节的限定,而具体案件中有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问题,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新京报:就是说,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即便达到了醉驾标准,也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出现?

  赵秉志:对。举个例子,比如刚刚超过80毫克酒精量,而且是在酒店门口,车停在边,我想让家人帮我来开车,但没打通电线点半了,也没什么车和行人,我抱着侥幸心理把车发动了,刚开了5米,来查了。这在形式上完全符合醉驾的,但醉酒程度很轻,行驶距离很短,而且又不是完全失去控制,性很小很小。

  赵秉志:是,但反对的声音太大。很多人说,这个时候你还要求情节啊,你会执法不公的等等,我认为这些意见是不妥当的、不科学的,错误地影响了立法的抉择,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解释”得合理。

  新京报:如果我们去探寻立法原意,是不是说既然在立法中这种意见被否定,就意味着立法机关采纳了“醉驾不论情节一律入罪”的意见。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入罪不要情节限定的,并不排除总则第13条的运用。“一刀切”的是情节一般的都要入罪,但是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当然可以不入罪。假设醉驾和飙车行为有三种情节: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总则第13条把醉驾和飙车都排除了入罪;其二,情节一般的,对飙车不构成犯罪,对醉驾构成犯罪;其三,情节恶劣的,飙车构成犯罪,醉驾更构成犯罪了,这样解释大家都容易理解。

  赵秉志:就是不要搞形式主义的,严格区分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和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中国一般违法和犯罪有严格界限,这个原则必须。

  赵秉志:据说最高法院正在讨论,如果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或司释,我们就要提这个意见,你不能把大量的醉驾行为都解释为非罪,只能有非常少的行为符合13条。

  赵秉志:删掉就改变了整个刑法关于罪与非罪的立法原则,可以说是改变了犯罪的原则界限,这种在实务界和刑界都不会得到认同,立法机关也不会采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严格的司释来限定,这不是条文的问题,而是理解和适用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之一:“在道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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