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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6-25 9:25:07 人气: 标签:合同法》期末论文
导读:摘要:《中华人民国国劳动法》是劳工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本…

  摘要:《中华人民国国劳动法》是劳工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本文针对劳动者的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的第31条的立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界与实践中适用第31条的问题与缺陷,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法第31条的完善。

  我国《劳动法》第31条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字体现的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多给予很高的赞赏。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宣言,更要追求实现。由于《劳动法》第31条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适用多有不便。为此,很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法律中每个条文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对于《劳动法》而言,它体现的很多,基本的是劳动者的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两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旨要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劳动的接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在运用民法、经济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劳动立法劳动力市场的特殊规则,以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权益,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概括地讲,我国劳动法的意义有:(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2)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3)劳动者基本。(4)解决劳动争议,保障社会安定团结。(5)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⑴

  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了劳动法制的意义后,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劳动法31条,我们便可作进一步的思考,此条实际了劳动者的辞职,因为不管从推动劳动效率、还是经济发展、还是劳工方面看都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直接体现劳动者的择业,是择业的扩大化处理。

  1、方面。此条充分映射了现代劳动立法的-劳工。现代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⑵,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劳工的追求。我国《劳动法》第31条虽仅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却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保障了劳动者的地位,也是对弱者地位的有利救济,可以说,《劳动法》第31条的不仅是劳动的法律保障,更使劳动者人格和意志的法律表现。⑶

  2、经济发展方面。此条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使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优配置劳动力的最佳手段是市场,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劳动法是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工具。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从客观上看,一种资源的组合未必是最优的,需要不断地调整;从主观上看,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3、方面。此条也体现了我国中表明的有关劳动方面的原则,是根本,了我国的制度和经济制度,因此必然对劳动法起决定性影响。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制度体现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劳动性质反映了不同的本质,所以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根据,此条了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也体现了国家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更有国家尊重和原则。理论和保障运动的影响,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的落实。

  一般而言,授权条款在表述上通常使用“可以”、“能够”、“有权”等法律用语;义务条款则通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词语。据此断定,第31条的是义务性条款。但若对第31条进行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就会发现,本条还是一个授权条款。理由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而这种情形并非指第32条的特殊解除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即在程序上只需随时通知,无需提前通知)。从《劳动法》整个内容来考察,也找不到第31条适用的具体情形。基于此,第31条的前半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单纯是事实陈述,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授权,确立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也解释为:“本条了劳动者的辞职权”。⑷那么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提前解约,究竟是劳动者的还是义务?如果认为提前解约是劳动者享有的,这对用人单位无疑是不公平的,这会导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用人单位而无法约束劳动者的现象发生,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将使企业时常面临着高级客户经理及技术人才流失的。相反,如果认为不得提前解约是劳动者的义务,那么,该义务将与《劳动法》的相。⑸我国《劳动法》第31条作为“混合条款”,融授予和义务于一体,表述方式上不甚妥切,授权内容过于模糊,易造成。

  《劳动法》第31条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直到今天,对这个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有待法律明确。梦见别人剪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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