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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公平博弈方能守住修法底线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8/26 5:28:55 人气: 标签: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
导读:季建业情妇周冰随着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来临,劳工权益再次成为公共焦点。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劳动合同法的修法议题。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曾被誉为劳动…

  季建业 情妇 周冰随着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来临,劳工权益再次成为公共焦点。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劳动合同法的修法议题。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曾被誉为劳动者权益的里程牌式立法。然而,无论是当年孕育之时还是正式实施之后,围绕该法的各方争议始终不断。尤其是最近两年,多位、商界、学界人士发起了新一轮“炮轰”,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过度,导致企业负担过重,阻碍企业灵活用工,甚至有人法律拖累了经济发展。

  面对似乎愈演愈烈的修法呼声,立法机关去年曾一度发出力争尽快将劳动合同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的信号。但其近期却显示,鉴于修法焦点尚存在重大分歧,目前修法时机尚不成熟,只有研究解决好主要问题后,才可能启动修法安排。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牵涉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修改兹事体大,不可不慎。立法机关审慎负责的态度,理应赢得社会的掌声。

  事实上,当下针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之声,不过是当年立法时诸多争议的延续。其核心焦点是,究竟应当平等劳资双方利益还是倾斜劳动者权益?现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最终选择“倾斜法”的立法基调,原因就在于,资方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能以及劳方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必然形成矛盾冲突。而相对于资方力量的强大,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议价能力。劳资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潜藏的侵权风险,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并非一般的民事合同法律,而是必须具有侧重关怀弱者权益的社会法品格。正如美国大师罗尔斯在其名著《论》所提出的差别原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劳动合同法诸多偏向劳动者权益、看似“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正是以立法干预的手段,矫正劳资力量的失衡,追求实质层面的。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动合同法无论如何修改,都应当以劳动者权益为本位,坚守倾斜的底色。否则,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同时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倾斜”的立法,并不对资方利益的兼顾。正因此,对于一些经过实践检验不尽合理乃至有矫枉过正之嫌的制度设计,的确应当考虑纳入改进之列。问题的关键是,在“倾斜”与“合理调整”之间,存在多少修法空间?比如,当下企业负担过重,究竟是如一些者所言,完全由劳动合同法背锅还是主要缘于税负高企、人口红利减退等复杂因素?其解决之道,究竟是适当让渡劳工利益还是更多采取减税降费等措施?都需要用事实和数据作出科学的评估,而非单纯比拼声音的高低。

  厘清诸如此类的问题,正是劳动合同法修法的关键所在。而要达致这样的目标,最重要的是打造公共讨论的平台,打开公平博弈的大门。毋庸讳言,现代立法的核心要义,就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分配代价,以追求社会总体代价的最小化。对于内含强烈利益冲突的劳动合同法而言,其修法更须最大程度地倾听、汇集不同利益群体的,以、的姿态,促成公开、公平、的立法博弈。

  在此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力量失衡,不仅展示在日常的劳动关系中,也可能呈现于立法话语权的不对等较量。相对于资方及其相关利益集团能够调动强大资源,放大自身的立法主张,劳动者个体虽然人数众多,却因知识和能力所限,往往难以有效表达集体的利益。当下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修法呼声,大多源于资方立场,在某种程度上正警示了立法话语权失衡的。也正因此,要真正构建公平的立法博弈,取决于立法机关能否为弱势劳动者的立法参与开辟更为广阔、平等的空间,也取决于工会等社会团体能否成为劳工利益更为有力、合格的代言人。

  公平的立法博弈,其终极目的决非撕裂社会,恰恰是最大程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寻找调谐利益冲突的最优立法决策。劳动合同法修法只有建立在共识基础上,才能彻底摆脱“劳善资恶”的思维惯性,为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和谐奠定制度基石,并最终塑造劳资双方公平分享利益的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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