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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6-21 17:27:33 人气: 标签: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
导读:案例:2014年2月,林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运营的商铺租赁给林某,租期为三年,租金为3000元/月,于每月3日缴纳,并由林某交纳金13000元…

  案例:2014年2月,林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运营的商铺租赁给林某,租期为三年,租金为3000元/月,于每月3日缴纳,并由林某交纳金13000元。同时,合同约定自2014年3月至11月为免租期。此外,还约定缴纳租金费用的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否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届时林某应支付月租金三倍的违约金。2014年11月免租期满后,林某得知商场对部分商户有继续缓交租金政策,林某就未缴纳租金。2015年2月1日,该公司突然起诉至法院,以超过十日未缴纳租金即可解除合同为由,要求与林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林某得知后主动缴纳了租金,但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最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由于商场有相应的缓交政策,并且该公司在发现林某未及时缴纳租金时,没有通知并催告其缴纳租金,林某有理由相信自己可以享受缓交政策,因此,迟延缴纳租金有正当的理由。同时,2014年12月起,林某开始欠缴租金共计9000元,此费用明显少于林某所缴纳的金数额,所以林某并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且林某表示愿意继续缴纳租金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依然可以实现。在金足以覆盖欠缴租金的情况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实质是不诚信的表现,属于典型的合同解除权,所以法院驳回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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