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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私法:国内法渊源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4-27 9:20:13 人气: 标签:经济合同法 废止
导读:2014年司考国际私法:国内法渊源。距离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越来越短,广大考生们也开始进入紧张的复习备考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国际私法的…

  2014年司考国际私法:国内法渊源。距离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越来越短,广大考生们也开始进入紧张的复习备考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国际私法的考试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任何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把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国内法中,因此,国内法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主要渊源。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等。

  (一)国内立法

  在成文法国家,国际私法规范大都在国内立法中。即使在普通法系国家,国际私法规范在其国内立法中也多有反映。国际私法所包括的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均可见于国内立法中。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有的国家集中在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中,有的国家分别在、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中加以。关于冲突规范,最早以国内立法方式冲突规范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以后,又有1794年《普鲁士邦一般》。但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是1804年《法国民》。迄今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主要以如下四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在国内法中冲突规范:(1)在民的不同编章中分别列入相关的冲突规范,如《法国民》;(2)在民中列入专章或专编比较系统地对冲突规范加以,如1966年《葡萄牙民》;(3)在单行法规中就该法规所涉问题冲突规范,如英国《1882年汇票法》;(4)以专门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如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大多见于民事诉讼法中,如日本《民事诉讼》第51、200、514、515条;也有将之与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在一起的,如1982年和2007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而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范,一般在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或者国际私或法规中加以,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1994年《意大利民事诉讼》第四卷第八编、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十二章等。

  在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主要在、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公司法、《国家科学技术励条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

  含有冲突规范的我国国内立法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继承法、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收养法、海商法、《外国人在中华八民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和合同法等。民法通则设有专章(第八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特别要提到的是,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是一部单行、统一、比较全面的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共有8章52条,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了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有三层意思:一是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原则上依照新法确定;二是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的,比如海商法、票据法和民用航空法等,依照其;三是新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点表明该法实际上是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兜底原则”,用来解决所有那些法律未作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避免了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留下漏洞。该法第51条还,民法通则第146条和第147条、继承法第36条与新法不一致,适用新法。

  在国际民事诉讼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中华人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涉外海事诉讼也作了相应的。

  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比较重要的国内立法有:1954年《中央人民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8年《中华人民国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80年《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1988年《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以及1994年《中华人民国仲裁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涉外仲裁问题作了。

  (二)国内判例

  一般而言,普通法系国家为判例法国家,法系国家为成文法国家。然而,在国际私法上,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无论是对普通法系国家来说还是对法系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决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起着法律的作用。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一种渊源,自不待言。在这些国家,除少数单行法中有一些成文的冲突规范之外,大部分冲突规范的表现形式为法院判例。由于冲突规范散见于法院判例之中,内容零散,系统的汇集和整理工作一般都由学者或学术机构来完成。例如在美国,美( American Law Institute)这个非的机构承担了冲突法的编纂工作。1934年由比尔(J.H.Beale)任报告员出版了《冲突法重述》.1971年又以里斯(W.L.M. Reese)为报告员出版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在不少法系国家,判例也是国际私法的一种渊源,即使在有系统成文国际私法立法的国家亦然。例如在法国,其最高法院的不少著名判例成为法国国际私法的先例。在许多法系国家,成文国际私法立法对国际私法问题的并不是很充分,故法院判例在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要真正了解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不能不研究其判例。

  在我国,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不过,《最高公报》上刊载的国际私法案例是了解我国国际私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司释

  在我国,司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就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1981年,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进行解释。”作为针对应用法律并对司法实践加以总结和的最高的司释,由于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实际上已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渊源。虽然我国许多立法都含有国际私法的,但不少不够全面、系统、具体和明确。因此,最高在对有关法律进行解释的同时,对其中的国际私法也作了大量的解释。比较重要的涉及国际私法的最高的司释有:1985年9月11日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1月31日最高《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1986年8月14日最高、、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最高《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10月19日最高《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已随《涉外经济合同法》废止而失效);1987年12月10日最高《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日最高《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年4月2日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8月13日最高《关于中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1992年3月4日最高、、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最高《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试行)》;1992年7月14日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9月19日司法部、最高、《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6日最高《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船舶清偿债务的》;1998年1月15日最高《关于认可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1999年12月1日最高《关于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2001年9月11日最高《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2001年12月25日最高《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2002年6月11日最高《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5年12月26日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7月17日最高《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2007年6月11日最高《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现已废止);2009年2月16日最高《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2012年12月10日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13年1月21日最高《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等。在我国,大量的司释存在表明,要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必须了解和掌握最高的有关司释。否则,就不可能知道我国国际私法实践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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