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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批惹官司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5-8-14 12:25:35 人气: 标签:关于辞职的劳动法
导读:法制网讯记者潘从武通讯员赵远建王莉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却迟迟不予批准,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近日,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新疆昌吉…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赵远建 王莉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却迟迟不予批准,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近日,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新疆昌吉市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要求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向作出答复,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个人利益向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昌吉州仲裁委裁决裁决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5日终止。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诉至昌吉市。

  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与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该公司,且获取并掌握了公司的很多技术和销售信息,如果离开公司,会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同时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军用服装加工的厂家,生产技术参数有一定的保密性。基于上述理由,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辞职。

  辩称:自己于1992年9月至今在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余年,从未担任过高层职务。双方也从未签订过保密协议或竞业合同。于2014年11月9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该公司至今未答复,所以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于2014年11月7日向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该行为是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宏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但该公司没有及时答复,应视为自提出辞职报告之日起第30日后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昌吉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5日解除。

  (文中公司名称和个人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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