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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往春天的地铁 ———读《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图)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0-8-18 15:20:55 人气: 标签: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
导读:掩卷沉思,我们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法学界习惯了“拿来主义”和“对策法学”,方法论的贫困是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以及司法实践操作中都面临的一大症结。雷小政博…

  掩卷沉思,我们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法学界习惯了“拿来主义”和“对策法学”,方法论的贫困是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以及司法实践操作中都面临的一大症结。雷小政博士的《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是国内第一部刑事诉讼方法论方面的专著。作者在书中引用了龙永图的“比喻”:之所以加入WTO,是因为以前咱们贸易量很小,我们是一个担着小菜进这个市场卖菜的个体户;现在以后,我们要把贸易量越做越大,就必须加入WTO,在整个市场上就有了身份。

  但是,在相对封闭、保守的刑事诉讼领域,许多人不知方法论为何物。这是一次富有挑战性的尝试。它反映了当下一种普遍的:刑事诉讼法律实践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要实现转型与变革。刑事诉讼法学界要春天,方法论就是一趟较为安全、舒适的地铁。

  在国外,自大儒卡尔·拉伦茨以来,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渐渐深入。而社会学方面,艾尔·巴比等人的方法论研究也颇有影响。在国内,方法论的研究已渐渐引起、民法学界等的较大关注,相关的研究次第出现。惟独系统研究刑事诉讼方法论的则鲜有其人。例如,在中国期刊数据库中以篇名为“研究方法”检索建国60年来相关的诉讼法学论文,总共只有25篇。经进一步鉴别其内容后发现,真正涉

  及民事诉讼方法论的有2篇,方法论的有2篇,而属于刑事诉讼方法论的有4篇,其余17篇则是“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方法论文章。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方法论目前仍然是寂寞沙洲,有恨无人省。从中也可看出这本专著选题的新颖和立意的高远。作者专啃“硬骨头”的一大原因,当然是“牙好因而胃口就好”,此外就是其学术雄心和知难而进的勇气。作者将方法论比作刑事诉讼法学的“任督二脉”并不为过。翻阅数遍,感受“真气”游走,纵横捭阖,一扫沉闷,确是一番新颖天地。方法论,在寂寞沙洲,有着孤独的清冷,但行使在开往春天的地铁上。

  从文字风格上看,作者通篇以活泼、真切的成语故事开头,文姿翩然,读之怡然。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方法论的研究可能有两大忌。一是忌过分“形而上”,即简单将民法学等方法论的现有概念、理论照搬入刑事诉讼,由此而造成隔靴搔痒,不能切中肯綮。刑事诉讼方法论必须结合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进行创造性地知识重构。二忌过分“形而下”,即过分沉浸于个案分析和具体制度的研究,而无方法上的高屋建瓴。因为在个案淹没的土壤中很难生长出方法论的果实。

  本书的特点之一就是避免了简单的理论搬家,没有局限于纯理论的分析,也没有于个案的研讨,而是以问题或个案为基础,结合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创造性地将吕后的情人社会学、哲学等学科以及法学其他学科关于方法论的智识资源运用于刑事诉讼,并且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特殊语境展开分析,有的放矢。在本书八章中,分别涉及刑事诉讼法律发现方法论、法律解释方法论、法律推理方法论、价值权衡方法论、漏洞补充方法论、法律论证方法论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论等。为了避免方法论本身的抽象和晦涩,书中很多章节大量引用了个案以及图表资料作为理论支撑。尤其是作者对少数民族在刑事习惯法上的考察,足以令许多刑事诉讼法学者大跌眼镜:原来刑事诉讼还可以这样研究!

  本书最大的一个贡献是,通过方法论,“发现”了别样的、与众不同的“刑事诉讼法”。作者忧心忡忡地问大家: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究竟在依据什么规范作出裁判?如何对那些隐藏在文书背后的裁判依据进行披沙拣金,使其能够登堂入室,为国家法所兼容?作者重新“发现”了为国家法所忽略的生长于真实生活中的“裁判依据”,即潜规则、习惯、刑事政策、刑事考核指标等。对这些“行动中的法”,作者的思是进行“招安”,在现行法律渊源范围内寻找、识别、选择或者提炼,运用法律识别、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等方法,将不确定性的法律规范形成确定性的法律规范。更为精彩的是,在法律解释方法论中,作者首先提出立法者和司法者要“心有灵犀”,对于、检察、法院的部门解释而言,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律解释有一千余条,超过刑事诉讼法条文5倍,但我们的解释文本是否符合有利于被追诉人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动态审查原则?对此,书中跳跃出了刑事诉讼这一狭窄的圈子,主张刑事法律一体化:许多刑事诉讼行为与刑法学、法学关系密切,程序主义、罪刑主义和裁判主义往往共同作用。应当说,这些观点是极具解释力的,是“形而上”和“形而下”的无缝对接。

  当然,关于方法论的探讨,作者不再是孤单的,近期大学陈瑞华教授推出了《论法学研究方法》,二者相得益彰,分别在深度和广度上进行了很好地诠释。这是因为,目前方法论的贫困不仅是法律实践方法的贫困,更是法学研究方法的贫困。这是压在学者身上沉甸甸的责任。依据隐性、真实的视角,我们会看到,在法学研究中,对法的真正发现,不仅在于隐性的实体法律,还有隐性的程序法律。如隐性的侦查、隐性的、隐性的心证形成、隐性的辩诉交易等,而这些是“隐性化程序”,是作为国家制定法确立的正式程序“失灵”的替代者,有时是无法招安的。依据个案、语境的视角,我们会注意到,在中国刑事诉讼语境下,裁判者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极大影响着其对个案中价值衡量的抉择。

  例如,案件承办人面临非法是否排除时,不仅要考虑其裁量结果是否对被告人不利,更要考虑自身的安全。这就是典型的“中国式问题”。在书中,作者系统论述了他在取保候审、不起诉、刑事和解等试点研究中的“体验”,直接阐述了任意扩大取保候审、不起诉、刑事和解的现实风险。这与陈瑞华教授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真正的方法论不仅仅是一种“世界方法”,关键是它能否带领我们寻找一种针对中国模式的“中国方法”。

  万事开头难。作者在研究展望中提出,方法论的发达,需要充分的学力储备、良好的司法技艺共同推动。在现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导论的该书还只是描绘了一幅相对理想的“图景”。但我们相信,藉由它的带动,“刑事诉讼方法论”虽长于寂寞沙洲,经众多园丁的辛勤耕耘,也可贡献鲜花供人采摘。众多“历尽了千辛万苦,终于在乱麻中采获了这朵鲜花”的园丁们将会不再形单影只,当可翩翩“共”舞。

  依据隐性、真实的视角,我们发现在法学研究中,对法的真正发现,不仅在于隐性的实体法律,还有隐性的程序法律。依据个案、语境的视角,我们会注意到,在中国刑事诉讼语境下,裁判者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极大影响着其对个案中价值衡量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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