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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诉讼法司释 明确村、居委会开发区管理机构等被告资质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8/26 18:50:15 人气: 标签:有关行政诉讼法论文
导读:(记者李永鹏)《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正…

  (记者李永鹏)《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发布。《行诉解释》是对《若干解释》《适用解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163条。今天上午,最高党组副、副院长江必新就《行诉解释》的相关内容和背景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行诉解释》显示,行政诉讼法对于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的,有利于畅通救济渠道,同时,为了确保有限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行诉解释》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作了明确。

  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梦到房子着火起诉讼。这一强调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诉解释》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重点:一是,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行投诉。

  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其他正当的投诉受到影响。《行诉解释》明确,为自身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是,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三是,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人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是,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即,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为被告。

  二是,明确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即,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三是,明确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即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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