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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有关内容的议案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5/4 17:34:49 人气: 标签: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
导读: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为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经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为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经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其中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对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制订以来就一直没有修订过,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了一些违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于罚款金额的认知度不断进步,当初的当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限度已很不适应当今的行政执法现状。为有效提高具体法条的可操作性和行政执法效率,亟须尽快修订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金额限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事关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强,如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以及卫生等轻微违法违规案件的简易程序处罚,在《行政处罚法》里面没有专门列明处罚方式与处罚标准,造成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时的操作困难。

  为了体现社会经济整体增长的现实性,提高具体法条的可操作性,从法律上确保提升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对《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对处以五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增加一款:“对于非法的小食品加工销售者、移动食品摊贩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非法窃取或买卖他人信息资料;非法少量排放废水废气、废弃化学物和焚烧垃圾等行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认为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标准和程序同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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