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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要求对行政处罚进行听证或行政复议?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 11:02:58 人气: 标签: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导读:2016年5月23日,湖北随州市曾都区零售户梅某因未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而被曾都区烟草专卖局依法进行了一次行政处罚。2016年6月24日,曾都区局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市…

  2016年5月23日,湖北随州市曾都区零售户梅某因未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而被曾都区烟草专卖局依法进行了一次行政处罚。2016年6月24日,曾都区局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市场时,又在梅某店内查获了非渠道卷烟,并当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2017年5月,曾都区局开展了涉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因为梅某多次违法,令其停业整顿三个月。

  在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时,梅某表示不服,要求对烟草专卖局责令自己停业整顿进行听证,并向曾都区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

  首先,梅某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卷烟行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其次,梅某是否可以对烟草专卖局责令其停业整顿的行为要求听证呢?适用听证程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本案中,梅某虽主动要求听证,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批复》表明,责令停业整顿属于法律赋予许可证发证机关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也明确,只有以下四种行政处罚措施适用听证程序:(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因此,梅某没有要求听证的。

  最后,梅某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的要求应不应该得到支持呢?烟草专卖局责令梅某停业整顿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梅某若认为该行政行为了其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梅某应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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