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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2-1-15 19:04:41 人气: 标签:行政法有关论文题目
导读:英国学者帕金说:“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1]由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法律缺位与断层,致使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法制观…

  英国学者帕金说:“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 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1]由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法律缺位与断层,致使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法制观念的碰撞和冲突;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益之间的碰撞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试图借助高校与学生这个有利的载体,进而剖析二者之间权益关系,力图提出规范和协调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关系的径。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非常模糊;现行法律对高校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在司法实践中,高校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往往只能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认为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因而对学生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学生可以将这种行为视为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高校才作为行政诉讼适合的被告主体,被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在一些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以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实际上,中国现在教育领域大多沿用行政法规和规章,至今仍缺少对作为行政关系内部相对人的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而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招生、学籍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和义务关系,以及违反这些和义务关系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等则无具体的操作细则,这是导致近年来高校与学生间法律纠纷凸显的根本原因。

  按照《民法通则》理解,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这种民法上的称谓,却把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对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中国深受“特别关系”理论影响,并据此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可诉性,哪些行为具有可诉性,一直争议颇多且未体现于法律。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对于学生权益的案件有的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出现了模棱两可和不确定的现象。

  学生法制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强。现在,学生已将自己与校方摆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学生不再认为问题都是自己的思想问题,而是学校与学生双方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依照这样的思维方式,学生在与学校有了纠纷后首先想到的是学校有无,应承当怎样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述诉讼案件最终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做到依法管理,高校在处理学生各类事件中必须站在法律的高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中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颁布后,高校作为的教育机构法人,依法获得了“自主管理”的。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学生因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高校对簿公堂的现象,反映了在高校与学生在管理过程中权益间的碰撞和冲突。

  1.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学生是受教育者来看,高校与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中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义务都分别作了。

  2.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的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由高等学校的章程和规则加以规范,法律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法律关系即受法律调整而在当事产生的义务关系。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便是其和义务。高校作为公务法人,它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修正的特别关系,其内容表现如下:

  1.高校对学生的。中国目前高校主要有《教育法》第21 条的授予高校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学位条例》第8条、第11条、第17条的授予高校学位评定、授予权等;《教育法》第28 条的按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及励或处分等。

  2.高校对学生的义务。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也没有无的义务,高校对学生的义务就是学生对高校的,如《高教法》第59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

  3.学生对高校的。高校为寻求效率和建立权威,也会形成自身利益,为防止这种倾向超越合理限度,必须对学生加以明确,高校学生主要享有学习权、参与学校管理权、权、起诉权、物质帮助权、隐私权、获得资格评定权、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等。

  4.学生对高校的义务。它表现为高校学生接受教育所必须履行的超越基本义务以外之义务部分,其履行是为了保障大学生学业的完成和人格的塑造。如《教育法》第43条:受教育者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等。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立法严重缺位, 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等五部法律、十几部法规。因此大量的“校规校纪”由高校自行制定, 甚至有的高校将“校规校纪”下放到具体工作部门。而高校创设的许多规章制度与上位法或法律的相抵触, 对一些重大事项, 如关乎教育权的不予录取、学籍、不颁发毕业证和不授予学位等应由法律的事项, 也没有遵循高校规章制度不得创设, 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胎梦大全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遵循合原则, 即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及对学生处理时, 要客观、适度、合乎,必须在合理的裁量的权限和幅度范围内,不要一味站在自己角度, 只寻求管理便捷, 而应同时站在学生立场角度上, 注重学生的权益[2]。但目前国内众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过于严格、死板,不求灵活变通,采取一刀切,从重处罚,缺乏人文关怀。因此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 要充分考虑本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合乎校规校纪制度, 依法行使裁量权限。

  行政行为必须符律的程序,即一定的时限、顺序、步骤、方式等的要求。法律的程序是行政行为正确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重要方面。正当程序是行政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1999 年7 月,大学1996届博士毕业生文经过近三年的奔走终于将母校大学诉上法庭,理由是北大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博士学位,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原则,了他的[4]。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人正当程序原则,不但可以增强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透明度, 教育管理者主观臆断和姿意, 还可以为学生在受到侵害前主动制约提供救济保障。 四、规制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关系的径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动作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高校规章制度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延伸,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因此,高校管理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前,应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或征求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各方面的意见, 在规章制度的审查阶段,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上,规章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相一致,不得与法律或国家的有关相抵触。

  “无救济则无”是一句古老的格言。单凭司法救济途径无法充分大学生的权益, 国外许多高校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生制度及具体的操作规范, 并把学生制度纳入学校管理体系当中。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学生制度与司法救济互动的良性机制。为学生的表达,创造一个更加全面、完善、及时和人性化的法律救济平台, 而学校层面对学生的表达要充分重视, 以便有效地调解校方与学生的纠纷。

  依校首先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树立依教,依法管理的思想,完成从“本位”的转变,真正把教育,管理学生和广大学生的正益结合起来,所以,高校学生管理者必须熟悉与学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者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真正做到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有效地防止高校教育纠纷的发生。确保高校和学生之间和谐的发展, 真正学生的受教育权[5]。

  要切实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国家及其他重要法律,加强法制教育,并将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序列化和系统化。高校尤其要着力提高党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推进高校依法加强学生管理的,也是高校能否建立依校良好的关键所在。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手段,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力图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是“依校”深入,创设良好的遵章守法氛围,为积极推进依法加强学生管理提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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