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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2-1-15 19:04:07 人气: 标签:行政法有关论文题目
导读:[论文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

  [论文摘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的长时期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性原则、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运作的基本准则。首先,行政合问题应属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应当客观、适度、符合。学者们把行政合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的每个具体方面都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行使的空间,即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主体在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时应适度,符合,符合行政法的目的,满清禁官2艳女情史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实质。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平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实质就在于的基本和权益,平等,追求,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原则应属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行政合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之考虑,不为性行为,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行为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则也应有一合原则。因为刑法规范也不可能将各种犯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而各种犯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立法初衷的。第三,合原则应当也必须包含在性原则之中,否则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的发展趋势。“”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如果合原则不是以为基本前提就了“”的基本要求。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的幅度、范围行使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超过范围幅度的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性原则除了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该原则还应强调行政法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理由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直接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完成。性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予以配合、支持,并积极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义务,这样就能很好地约束行政相对人,使之不会无理。同时,有利于其他、法人的权益,公共利益。故此,行政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实质,还应强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活动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义务。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人民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认为行政原则是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范畴,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认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化程度总是越来越高,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是更趋化。“”也成为我国安邦的重要途径。“”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谓“良法”,其价值核心应是、平等,它要求立法、执法等都要讲求,特别作为影响面广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因行政法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最容易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故而,行政立法、执法等各种行政活动都较其他部门法更重。这一趋势已被目前的所确认,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均了听证制度。还有《立法法》也了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中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在现实中,因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严格的惩罚性;也不像民法所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本就蕴含了因素,致使一直以来部分行政主体片面理解并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单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服从,而社会需要行政管理过程的充分,以求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是一对矛盾且经常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这一矛盾的解决取决于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来认识的指导作用,将性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无疑对我国行政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转部分行政主体的片面观念,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另外,现实中还有部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也过于片面,当今更重的社会,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为无不从始自终强调,要求:首先,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要求其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这就要求充分发扬,集思广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更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立法更应如此。其次,行政执法行为中,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应强调。这已在《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中得到体现。最后,在现实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为中,无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原则,不能以单个利益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使行政相对人知晓其享有的同时,也明白的终极关怀为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

  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包含参与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内容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和义务,该行政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2)有权要求提供、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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