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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doc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2-19 20:41:14 人气: 标签: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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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 《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 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 所 在 学 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 所 学 专 业: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 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 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 人文与院 082班 张明曦 指导老师:高迎春 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的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与→波斯纳(美) 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现代社会,法律人对法理学的要求是极为实用化的,也就是说法理学对法律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用。经常干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希望法理学“放下架子”面对现实,在具体案件中解决他们所的法律难题。这本来是对于法理学的正当要求和期待,只是过于功利化,直接导致了法理学理论的庸俗化。 正如上文所述,法理学解决的不是现实中具体某个案件中的问题,亦不是解决高等教育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而是实际内化于法律人的、思维、、追求之中,从而借律人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具体实践之中。 我们认识了法理学的抽象性,是为了解决法理学上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与法律实务工作对接。当我们理解了法理学中的抽象、概况的概念、原则之后,加之自身的刻苦钻研和法律实践工作的基础,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从而在直接探讨、解决法理学难题的同时,也深化了每个法律实务人的,使其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法理学的价值。 在此,我们深度剖析了法理学问题这个关键词之后,下一步我们将要在法理学这门理论学科在专业上的定位问题上深入研究一番,以便直指今天论文的目标主体——法理学教育。 法理学的专业定位与学科定位 在谈法理学定位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谈一谈法理学的问题。 国家教育的决策者们认为大学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地方,笔者不否认这种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直接体现为分数至上,什么东西都和分数的高低挂上钩,一切教育都围绕着知识的传授而进行,致使高等教育的其他作用和功能逐渐的荒废。 而笔者借用姚建教授的话认为,大学教育的任务不是培育人才,而是培养、塑造人,使其拥有在社会的基本素质。作为十四门专业课之一的法理学教育主要表现在为学生基本的、现代法律的、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这样就在为法理学专业和学科定位前,先行明确法理学的作用和,有助于接下来我们在定位上的思考与研究。 (法理学的专业定位 我们来看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明确提出专业业务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同时也提出专业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注::中华人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科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43页。) 也就是说,本科教育重点在于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其中,“素质”的核心在于“运用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能力”核心在于“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这样,本科教育就不能停留在“法条注释”层面上,而应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科学的法律价值观念,掌握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显然,法理学等理论的学科教育至关重要! 我们由以上论述了解了法理学学科的本质特性,那么我们下一步就是考察法理学与相关分支学科(主要是部门法)的关系,从而在体系中给法理学以准确定位。 “法理学是沟通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注::,《》在我国,本科是高等教育的第一阶段,也是一个初级阶段。接受这个阶段教育的学生绝大部分是完成了普通中等教育的高中毕业生,除了上学读书,他们没有任何其他正式意义上的社会经历,而法理学的学习,也完全是从零开始的一个学习过程。 对大学生来说,有形的东西比较容易受到注意,比较易于调整、完善和提升,例如各部门法,其操作性强,教学在短期内是比较容易见到效果的;而无形的方面,相对比较隐蔽,比较不容易受到注意。法理学的教与学,恰好契合了无形的特征,因为其大部分都是一些的东西。这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不懈的努力。 法理学教育不一定绝对地承担着什么、给出什么样的的任务——这自然是难以做到的,而是要提示受教育者这个问题的存在,要打开思维甚至情感思维的窗子,培养思想的翅膀,从而为培养出健全的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E·博登海默〔美〕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德]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类: 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环球法律评论》(京)2008年4期。 舒国滢:《走出概念的的泥沼: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辩》,《学术界》,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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