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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7-12 1:24:02 人气: 标签:诉讼法是什么意思
导读: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或者有效的判决。申请再审人甘某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

  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或者有效的判决。

  申请再审人甘某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本案。本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某的委托代理人湛某、湛某,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某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甘某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甘某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 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某学籍的处分。甘某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06] 7号《学生决定书》,认为暨南大学对甘某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的,影响甘某的陈述权、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责令暨南大学对甘某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暨南大学收到广东省教育厅的决定书后,于2006年6月1日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甘某母亲赵某,并于当天就甘某违纪事件进行调查。2006年6月2日,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向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甘某学籍的处分。6月6日,暨南大学研究生部向学校领导提交有关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学籍处理报告,对甘某作出学籍的处理。6月7日,暨南大学将违纪处理告知书送达给甘某母亲赵某,并制作了告知。2006年6月13日,赵某将陈述、材料交暨南大学。暨南大学也对甘某陈述作了记录。2006年6月15日,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给予甘某学籍的处分,并将给予甘某学籍处分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6月19日,暨南大学召开2006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同意给予甘某学籍的处分,并制作了暨学[2006] 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学籍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学籍决定),对甘某作出学籍处分。6月21日,暨南大学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赵某。6月23日,暨南大学又通过特快专递EMS将学籍决定寄送给甘某。2007年6月11日,甘某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学籍决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广州市天河区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学籍决定。甘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的,暨南大学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学籍处分。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报主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第五十第(五)项、原《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学籍处分。本案中,甘某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考试论文,其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在任课老师已经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某仍然再次抄袭老师,这种治学态度是很不严谨的。暨南大学认为甘某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充分,甘某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学校处理过程中甘某书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也委托母亲接受了暨南大学的调查、进行了,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甘某认为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在适用法律方面,暨南大学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了本校的学生管理,并依照该对甘某作出学籍决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五十四条已对学籍情形作出的情况下,暨南大学在学籍决定中没有引用该不妥,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学籍决定的性。综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认为,广州市天河区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暨南大学的学籍决定正确。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判决驳回甘某上诉,维持原判。

  后甘某向广东省高级申请再审,该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甘某向我院申请再审称:其作为暨南大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在修读学位课程现代汉语语法专题时,先后两次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现象属实。但该课程考试形式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处分。但这种抄袭行为并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 第五十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的违纪行为。暨南大学适用《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 第五十第(五)项给予学籍处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分程序不,且处分明显偏重。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学籍决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直接将学籍决定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处分,同时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费用89601元和因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及赔偿100000元。

  暨南大学答辩称: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研究的一部分,研究生理应严格认真对待。甘某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以及《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有的品质,应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即便如申请人所述,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仍然可以给予申请人学籍处分。因此,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并驳回甘露在原一、二审期间未曾提出的赔偿请求。

  本院在复查期间和后,曾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暨南大学不自行撤销学籍决定,而甘某则在暨南大学不自行撤销学籍决定情况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因而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庭审后,甘某再次向本院书面说明,因已经失去5年最好的光阴,其已不愿意回到学校修完学业。

  本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学生在考试或者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抄袭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五十五条,做到程序正当、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应当予以受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

  《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第五十第(五)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学籍处分。《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学籍处分。暨南大学的上述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制定,因此不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应条文的立法本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学籍处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学籍和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可以学生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作了明确。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数量多、在全部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甘某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学学籍决定援引《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第五十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显属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学籍决定已生效并已实际执行,甘某已离校多年且目前已无意返校继续学习,撤销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但该学籍决定的违法性仍应予以确认。甘某在本院再审期间提出的其在原审期间未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属兔的今年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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