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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杨立新:三十多年法学论文写作选题经验谈 燕大元照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8/25 18:12:45 人气: 标签:最新的法学论文选题
导读:章写作须不拘一格。100个人写作,有100个写法;100个人写同一个选题,也有100种方法。因此,很难说谁的选题方法就是好方法,谁的选题方法就是不好的方法。我下面…

  章写作须不拘一格。100个人写作,有100个写法;100个人写同一个选题,也有100种方法。因此,很难说谁的选题方法就是好方法,谁的选题方法就是不好的方法。我下面介绍的只是我常用的选题方法,是30多年写作法学论文的选题经验。最重要的,还是根据自己的研究体会,总结经验,进行选题。

  夹空法,是说选题要找理论研究的夹空,即理论空白。与之相关的问题都有人研究过,因而要在理论的边缘地带寻找存在的空白,找到了,就是好的选题。怎样才能找到这个理论上的夹空,我的体会主要是通过大量阅读相关文献资料来实现,只有在丰富的理论积累之后,才能找到理论上的夹空。

  我有一篇写得比较成功的关于权的文章,就是运用夹空法作出的选题。这篇文章的选题源于张莉莉诉某矿务局案。张莉莉是一名军医,后转业至该矿务局当医生,当时正值“”初期,张莉莉发表言论,说一看就是,以及是一个戏子,了当时的“”的“罪”,即副统帅和同志,可以认定为现行。当时的矿务局领导为张莉莉,其进行病检查,医院出具了张患有病的证明,医院领导决定让其回家休养并拿全额工资。等到“”结束进行时,新领导决定给张莉莉发病休工资,因其不同意,因而医院将其送往病院住院38天,病院最终认定张莉莉没有任何病症状,医院领导又将张莉莉之前患有病的诊断书等在公告板上公布。张莉莉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医院侵害其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后来报请最高作司释,因为《民法通则》没有权为人格权,而这个案件就是侵害权的典型案例,这恰好就是人格权论的空白。尽管最高在批复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不支持权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而应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但是这个问题显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一个侵害权的典型案例怎么能通过名誉权来进行呢?同时,这个案件也有侵害隐私权的问题。抓住这个理论的夹空,我写作了《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一文,发表在《法学研究》上,后来又入选《法学研究》一百期的优秀论文之列。这个荣誉,既没有金也没有励证书,但是确实有相当的分量。这篇文章正是运用了夹空法的选题,因而才得以成功。

  有些选题的发现,完全是在理论的逻辑推理上发现的。在已经掌握的,或者前人已经研究过的理论问题中,经过逻辑推理,发现了逻辑上的缺漏,也会发现重要的问题,需要进行理论研究,补充理论缺漏。这也是选题的一个方法。

  我还是说我自己的选题事例。在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时,首先是共同侵权行为对应连带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很清楚。其次,无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对应的是按份责任,也是清楚的。再次,侵权责任形态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使用广泛,也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对应的,究竟是何种多数人侵权行为呢?我国侵权法学理论并没有相关的说明。这样,就从逻辑上提出了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能够引起和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呢?从逻辑推理上发现这个问题之后,我首先想这是否为知识产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行为呢?研究发现知识产权法的间接侵权行为既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无法直接进行逻辑对应。例如、帮助实施专利权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却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侵权责任认为这是共同侵权行为。不过,引起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确实具有间接性,例如产品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和生产者中只有一个主体是应该承担最终责任的,生产者生产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销售者为生产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提供了条件,销售者的行为是间接行为。那么,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究竟在理论上应当概括为何种概念,特别值得研究,也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我在翻阅日本侵权法资料时,发现了行为“竞合”的概念,即两个行为竞合在一起,造成损害。这一说法了我,经过反复探讨、斟酌,最后确定这种多数人侵权行为应当概括为“竞合侵权行为”,完成了《论竞合侵权行为》一文,提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一个直接侵权行为和一个间接侵权行为竞合在一起,造成人的损害,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篇文章,不仅解决了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理论的逻辑漏洞,同时也形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完成了另外一篇关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文章。

  还有一个典型实例。《侵权责任法》11条是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12条是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前者的原因力公式“100%+100%=100%”,后者的原因力公式是“50%+50%=100%”,即前者是分别侵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完全重合,完全叠加,后者是每一个分别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相加,刚好等于造成全部损害的原因力。按照逻辑推理,在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种原因力为“100%+50%=100%”的情形,即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这种分别侵权行为应当与何种侵权责任形态相对应呢?在这样的逻辑推理基础上,不仅概括出了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类型概念,而且概括出了部分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我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一文中,指出了这种侵权行为形态和责任形态的存在,同时进一步影响最高的司释,最终在《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了第3条,完全采纳了这种学说。我进一步在理论上进行阐释,写成了《侵权司释对分别侵权行为规则的创造性发挥》一文;同时,针对该司释对侵权中的第三人的责任的不足,写作了《第三人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提出了意见。这种选题,就是运用逻辑推理方法进行选题的一个成功实例。

  通过逻辑推理发现民法学术论文选题时,依靠的是民论素养和逻辑推理能力,基本上是从书本到书本。这是多数民法学者采用的选题方式。

  当找到了一个好的选题,对其深入研究,不断思考,有可能顺着这一思,不断发现与之相关的问题,因而选题不断增多,形成渐进式的学术研究,不断发展。渐进法的要求是,做了一个选题的研究之后,还要进行深入思考,尽量发现与之有关的新的有价值的选题。运用此法扩展选题的范围,也是一个重要的选题方法。

  我之前研究过物的类型化,首先研究的是遗体的法律属性,写作了《尸体的物权属性及其物权规则》,了原来的尸体不是物的传统结论。继而研究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物的属性及物权问题,经过深入研究,写作了《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这篇论文,发表在《中国法学》。这篇文章论证的是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即当人体器官或组织脱离了人体之后,在民法上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居于何种民法地位。我的观点是,当人体器官或组织离开了人体,只要它保留着生理活性,就是一种特殊的物,属于物的范畴,而的范畴。将人体中的肾脏取出,供他人移植,就具有特殊的价值,但如果该器官没有了生理活性,就不再具有这种特殊的价值,而是一般的物。因此,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应当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殊物,贵州大学院冷传莉教授将其称之为“人格物”,有一定的道理。在完成了这个选题的研究后,我又顺着这个思进一步扩展,接着研究人体废弃物。例如去医院截肢的断肢,胆结石中的石,产妇生产后的胎盘,都是医疗废弃物,属于物的范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权属于医院,而不是患者本人。疑问是,从患者本人身上取下来的医疗废弃物,为什么却属于医院,而不属于患者本人呢?针对这个问题,我写作了《人体医疗废物的归属及其支配规则》。之后,又进一步把这些意见概括起来,选择了一个人体变异物的物的属性及权属的选题,形成了一个渐进式的系列研究题目。

  上述渐进法的选题过程,是从一个问题入手,深入进去,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就会不断引发出一个又一个的研究题目,形成了不断发展的研究线和研究。我的那位研究连体人的学生,后来又深入研究了植物人、障碍人等特殊残障人的民法问题,2015年形成了一本专门研究残障人法律地位和的专著。我研究医疗侵权责任的时间比较久,是从1990年开始的,之后不断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开发新的选题,积累了一批论文,特别是《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个选题,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从一开始研究医疗事故开始的,后来不断选择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选题,形成了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的选题体系,最后写出了《医疗损害责任法》这部教材。

  在运用渐进法这一选题方法时,一定要注意不断深入思考,一点点发展,当研究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现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其他题目,再进一步发展,把这些具体问题都进行了研究之后,会概括出一个一般性的问题和规则,最后进行。如此下去,积累起来,形成一个系列作品,最后可能会形成一部专著。

  所谓扎堆法,就是集中一段时间,就一个相关的问题集中研究几个选题,同时进行,写成论文后集中发表,就相关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集中发表,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成堆”的文章,在学界一定会引起重视。扎堆法的选题方法就是这个意思。

  我目前正在进行研究的一个选题,就是从《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入手,展开一系列的研究,集中写出了近10篇文章,将在2016年上半年集中发表,形成“扎堆”发表文章。《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修订中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也是一个热点。在没修订之前,原《消费者权益保》第38条(现在的第43条)的是传统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如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的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大规模兴起,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问题不断发生,应当确定责任承担规则。修订开始时,原计划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传统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在一起,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各大网站都不同意,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与传统交易平台的交易有很大区别,应当专门责任规则,因而最后制定出了第44条,单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即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修订完成公布之后,我首先做的一个选题,就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之后,将该第44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相比较,作了《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的选题,随后,又选择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之展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及法律规制方法》《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法律关系之构造》《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缺陷产品生产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中的地位》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法律属性研究》等题目进行研究,都有好的。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了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致害消费者的责任,但是其的救济方法主要是针对销售者的,无法概括服务者致害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在于,该条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是考虑网络交易线上销售的特殊性,在背靠背的交易方式中,的消费者找不到销售者,因而这样的规则。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并不是这样的,例如网上预约车辆,消费者和专车司机是见面的,提供服务的方式是“线上+线下”,没下的环节,基本不可能存在服务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既然消费者和服务者实际见面提供服务,不能再将网络交易平台没有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而应当直接适用一般的服务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的责任规则。

  再如,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销售商品致人损害,该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也是一个比较有价值的选题。利用微信贩卖商品的“微商”,现在比较常见,微商销售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呢?我认为,如果微信平台提供者只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而没有对销售行为提供其他直接的服务,该损害与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微信平台提供者提供了其他方式的服务,比如提供了价款的支付方法、商品的邮寄方法,只要提供了这种服务,就是提供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造成损害,就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承担责任。

  就一个选题,进行了如此多的相关选题的研究,形成了扎堆的研究和扎堆的选题,集中发表,会在学界形成冲击力,在这个领域产生影响力,树立话语权。

  对于突然出现的涉及法律的事件,刚公布的法律、法规和司释,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的热点问题,如果有学术价值、实践价值或者社会意义,应当迅速抓住选题,进行研究,及时写作,尽快发表。这种应急法,也是我选题的一个重要方法。

  一是,《老年益保障法》修订完成后,我抓住时机选了两个选题:一个是老年监护制度。20世纪60年代开始,相继开始了成年监护制度,我国却。在修订《老年益保障法》时,终于促成制定了第26条,了老年人监护制度,并且了意定监护制度。法律公布之后,我及时选择了《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突破及相关问题》这个选题,写成后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修订后的《老年益保障法》了子女应当经常回家探望老人的义务,被一些人嘲笑,讥讽其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义务,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我不同意这个意见,认为这个条文的是有价值的,就从正面写作《“常回家看看”条款的亲属法基础及具体适用》一文,说明了其中的道理。

  二是,有一年发生了交通违章拍照的“摸奶哥”事件,某地交通违章的摄像头从汽车的前面进行拍摄,一位司机因超速驾驶被拍下,而该司机这时在车内将手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位女性的。这个照片流传到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个事件具有民法学术价值,违章拍照可以,但为什么不从后面拍车牌而要从前面拍,拍到了涉及车内驾驶员的隐私照片为什么要在网上公布,对的隐私权究竟应当怎样进行呢?这一系列问题,都具有民论价值,同时也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我写作了《“速度与”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一文,这个标题很惹人注目。

  运用应急法选题,要特别注意新的立法和司释,这些都是特别容易获得好选题的研究素材,因为其中都包含新的、有学术价值的内容。《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刑法学界专家围绕这个新法写了很多文章,表现了对立法的敏锐性,但是民法学者往往没有这么敏锐。例如,在《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交易安全的决定》颁布之后,民法学者很少有人去关注其中包含的重要民法问题,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了个人信息的,以及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和具体方法,只有我写了两篇文章,对此进行阐释。

  超越法,是指在研究前人学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研究,得出超越前人的学术研究结论的选题方法。在民论研究中,对某一个问题,发现有好多人都已经进行了研究,但都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而自己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已经有了一个与众不同的学术见解,提出一个新的观点,这就是创新性。抓住这样的问题不能撒手,一定要把这个选题做好,做成功。

  这种选题方法,其实就是向传统学术进行挑战。使用超越法进行选题,一是要注意自己要有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实力,如果是一个学术新人,最好不要用这样的方法选题;二是要看学术准备是否充分,如果准备充分了,真正能够以往的权威观点,无论新人还是老专家,都可以这样选题;三是要熟练掌握驳论的写作方法,超越法基本上都是要以往的学术见解,基本写作方法就是驳论。不过,驳论只是一个手法而已,驳论之后,还必须立论,正面阐释自己的主张,这样才有分量。那些只“驳”不“立”的文章,缺少学术价值。

  下面我想介绍一下写作《我国侵权责任与》这一选题的情况。这个选题,是研究新闻侵权责任的文章,针对的是一位侵权学术权威的作品提出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我和这位作者是好朋友,写作这样商榷式的文章,比较困难,因而字斟句酌,生怕了朋友的感情,因此,就只说不同的学术观点,并不直接进行。这篇文章,在选题方法上属于超越法,因为提出的学术见解不同。

  在学界有一种风气,就是借着挑战权威学者的意见以出名。权威学者并不害怕学术挑战,如果挑战成功,当然就促进了学术进步,但是故意借此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则非君子所为。

  《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上下)为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授的学术文集。杨立授先后参与制定了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本书中采纳的文章,是从杨立授从事民法学研究近40年来发表过的近500篇论文中精选出来的学术专论。内容涉及民法学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几乎囊括了民法领域以及消费者权益保的全部内容。

  本书命名为《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想要表达的是四十多年来我国民法思维和司法的跨越时代的发展,我将其奉献给“中国民”编纂的伟大工程,迎接她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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