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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组织法应写明三大监督手段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7-24 20:56:23 人气: 标签:三大组织法
导读:本报北京3月7日电(记者汪文涛)“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民事诉讼法提上修订日程,司法体…

  本报北京3月7日电(记者汪文涛)“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民事诉讼法提上修订日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所有这些变化都表明,现行的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应当加快对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步伐。”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说。

  蔡宁建议,可以考虑将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且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预防职务犯罪”、“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立案监督”等内容明确列入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蔡宁还建议将“调阅审判、侦查卷宗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材料”、“调查违法和建议更换办案人”、“检察建议”等三大诉讼通用的监督手段写进检察院组织法。

  根据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蔡宁认为,此款法律条文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建议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和事项的报请程序分别作出规定,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事项可以报请上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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