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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法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2-24 15:30:57 人气: 标签:生活中的民法案例
导读:郝铁川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目前已成为制约司法与效率的重要成因之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实务界和学术界给出的答案主要有:第…

  郝铁川

  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目前已成为制约司法与效率的重要成因之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实务界和学术界给出的答案主要有:

  第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缓解办案压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主导、综治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体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要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节方式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第二,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尽可能压减进入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案件量。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发挥调解结案方式不上诉、利于执行的优势,缓解执行和二审法院法案压力。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以及物业纠纷等案件优先考虑以调解方式处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组建专业合议庭,实行专业化审判,提高新类型案件审判质效。加强对口指导,解决好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高一审案件质量。针对特定类型案件,将工作流程、常见问题以及处理方案、审理要点、文书制作模板等内容进行总结固化,形成审判,供参考;通过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与专业会议、裁判文书内部公开、参考性案例、疑难问题会商等制度,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推进庭前、审中、判后释法答疑,让当事人赢得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第三,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民事案件方面实行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制度,刑事诉讼案件方面实行速裁程序。胡夏冰在《如何才能作出伟大的判决》一文中对上述观点有一集中表述:“在目前各级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采取繁简分流的方式,将大量的案件在立案前进行处理,或者通过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进行化解,对少量进入正式开庭审理程序的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和裁判……另外,要改进不同审级的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科学区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功能。对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没有重大事由,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得,以避免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重复劳动。”(《报》2015年10月23日)

  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三项措施的论述中,都忽略了对这些项措施背后的学理分析。如果不能明确阐释解决“案多人少”的理论支撑,则不利于凝聚人们在这些措施上的共识。

  那么,支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刑事速裁等措施的理论是什么?我认为,是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缺乏的民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调解的核心是调解优先,调解优先的学理是民法的私法自治、契约。

  私人自治(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即是否订立合同的、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在物权中表现为所有权,即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在继承中表现为遗嘱,在人格权中表现为人格权行使的。

  刑事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对事实清楚、被告人、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分流处理,进一步简化程序。这一做法借鉴了的诉辩交易制度。它体现了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私法。过去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刑事公诉程序都要经过、公诉、开庭和判决等阶段, 在公诉案件中不适用调解,而且不分案件类型和被告人服法情况,机械地用一种程序进行审理。而诉辩交易程序则是:诉辩交易程序的发起由控辩双方当事人提起。允许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人在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就应判的和刑罚讨论,达成一见。法庭审查后予以认可。

  这一切表明,民法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指导思想。国家有悠久的民法传统,还有用民法改进公法的传统,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大行于世,实质是将民法作为现代的基石。我国古代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近代以来又是刑法立法优先、民法立法滞后,与在罗马法基础上制定、发展公法的历史很不相同。关于民法在现代中的基础性地位,张文显教授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撰文《中国步人社会的必由之》(《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释明,此不赘述了。

  (作者系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大学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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